更定法国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清政府、法国
同治四年八月
1865年9月于北京
本章程是对中法天津条约第二十二款的修订,签订日期不明。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中国议定通商他口,并往来安南国内法国所辖埠头与附近之日本码头,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议定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如在四个月之外,另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均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每四个月纳钞一次。其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亦按四个月纳钞一次。以上系更定二十二款,其原旧第二十二款“不输船钞”等字样,作为废纸。

同治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