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法

太祖初置宝源局于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

即位,颁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共铸。

洪武四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

八年,罢宝源、宝泉局。

十年,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税课,钱、钞兼收,钱三钞七,百文以下止用钱。

二十二年,诏更定钱式,生铜一斤铸小钱百六十,折二钱半之当三,至当五,准是为差。

二十三年,复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一钱二分,其馀四等依小钱制递增。

二十六年,复罢宝泉局。时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钱法益坏不行。

永乐九年,铸永乐通宝钱。

宣德九年,铸宣德通宝钱。

天顺四年,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行,不许挑拣。

成化元年,七月丙辰,诏通钱法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每钞一贯,折钱四文,无掬新旧、年代、远近,悉验收以便民用。

弘治元年,因洪武、永乐、宣德钱积不用,诏发之,令与历代钱兼用。户部请鼓铸,乃复开局铸钱。凡纳赎收税,历代钱、制钱各收其半,无制钱即收,旧钱二以当一。

十六年,铸弘治通宝。

大学士邱浚言:“自古论钱法者,唯南齐孔𫖮,‘不惜铜,不爱工’二语为盛世不易之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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