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实录表 明实录/世宗肃皇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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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世宗皇帝以宗藩入继大统乃,祖宗以来未有之事,其即位礼仪及赏赉之类亦与先朝不同,皆备书。

      一、追上睿宗献皇帝尊号、祔庙称宗,并上慈孝献皇后徽号及改建庙制、议迁陵寝诸大典礼,皆世宗皇帝所亲定者备书。

      一、册立皇后、皇妃、皇太子、太子妃及册封诸王、王妃、公主皆书其仪注,有新定者书。

      一、皇子、皇孙生书。

      一、郊庙、社稷、山川等神及历代帝王、先师孔子诸祀典,悉世宗皇帝所更定,其仪礼制度皆备书。

      一、诏书悉录全文,其敕书有为事特降或褒勉臣下、抚谕远人、恤刑宽贷、关系重大者亦录全文。

      一、凡御制有与政事相关者皆备录全文。

      一、凡宝玺、图书及诸王、郡王宝、将军印并印符、印记皆书。

      一、大驾、卤簿及皇太后、后妃、东宫、亲王、郡王、公主仪仗有新制及增损者书。

      一、皇帝大婚、皇太子、诸王、公主冠婚皆书,其礼仪有新定者亦书。

      一、经筵日讲及皇太子、诸王出阁讲读皆书,宴赉等项恩典亦书。

      一、凡亲王、郡王、将军有初封、改封、降封、革袭皆书。

      一、内外文武官及土官各衙门有新设、改建、裁革及复旧者皆书。

      一、凡亲王、郡王、郡主、镇国等将军、仪宾、公、侯、伯岁禄、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并书。

      一、封公、侯、伯,命选驸马、都督及勋臣之子袭爵皆书。

      一、除授三公、三少、两京府部等衙门堂上官及翰林、科道、侍从官,在外中都等留守司,各省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塩运司皆书。有司知府以下保留、陞俸秩者亦书。若内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以事特加升迁录荫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

      一、选举考课法有新定及损益旧例者皆书。

      一、公、侯、伯并文武大臣老疾、致仕或特赐优问,及特加恩典,皆书。奉旨起用亦书。

      一、文武大臣诰敕有特赐者书,或有损益事例亦书。

      一、屯田开垦有事例新定者书。

      一、天下户口之数于即位之元年备书,以后止于攒造黄册年分查其增减之数书之。

      一、凡田土税粮、屯田子粒之数及岁办课税进贡等项皆于即位之元年备书,以后或有增减及因灾蠲豁、赈恤停罢者书。其农桑劝课有新令者亦书。

      一、转输漕运之法及各处岁运之数有增减者书。

      一、各处府、州、县有陞降、裁省、归并、增设及更名者,皆书。仓库、坑冶有新建及裁革者亦书。

      一、凡新开塩场、新定中纳塩粮及户口食塩则例皆书。

      一、凡朝贺礼仪及冠服之类有新定或损益旧制者书,新制乐器亦书。

      一、每岁圣节、正旦、冬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或奉旨罢免亦书。

      一、车驾视学、耕籍、礼仪、恩赉备书。公、侯、伯年少有特旨送监读书,及四夷遣子入学皆书。已故大臣并见在三品以上,不拘见任,致仕殁皆书。卒及概见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葬赙、赠命有司治葬皆书。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及殁于王事,奉特旨褒赠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虽不系旧例,乞恩特准祭葬者亦书。

      一、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悉著其乡里姓名行实。

      一、钦天监奏天象、气候、七政凌犯皆书。中外奏祥异及庆贺、修省、祈祷亦书。

      一、臣下奏章有关系重体者,皆录之其详略,随宜或奉旨处断者,亦备书。

      一、武官子孙袭替、优给有新例则书。

      一、遣使抚谕四夷及封拜、赐赉皆书。四夷朝贡及有宴赉亦书。

      一、凡纂修先朝实录、宝训及编辑、校录古今书籍皆书。

      一、车驾巡幸及命将剿平反叛、征讨边夷亦书。

      一、京营戎政及各边镇战守事宜皆备书。各处镇守、防边武臣、内臣有增设、裁革[1]者亦书。

      一、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之政悉书。

      一、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有新设及改革者亦书。

      一、公、侯、伯驸马有罪削夺及两京府部等衙门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在外留守司,都、布、按三司官有罪下狱黜谪、宥免皆书。奉特旨诛戮、罢黜、干系惩戒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如犯奸恶、叛逆大罪、不限官吏、军民悉书,常律之外别有比拟条例亦书。

      一、亲录囚徒及差官审录刑狱皆书。刑官有平反冤狱,详本末书之。

      一、风宪官及文武臣寮弹劾大臣之罪皆书,并书所得旨意,其职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书。

      一、修建宫殿并天地、宗庙、社稷及一应神祗坛场皆书。

      一、山陵营建或修葺皆备书。建各亲王府第及各王、王妃、公主坟皆书。其制度有损益亦书。

      一、内府工作织造、采办皆书。

      一、修缮各处城池、屯堡及新建者皆书。

      一、差官各处提督圩田、水利及新开修治河渠、圩岸、桥道皆书。有奏请修筑陂塘等事亦书。

    校勘记

    1. “革”,馆本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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