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
制定机关:缔约国全权代表会议
1864年8月22日于日内瓦
1906年日内瓦公约
订立过程:1864年8月22日订于日内瓦

实施日期保存机关

签署国:巴登、比利时、丹麦、法国、黑森、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普鲁士、西班牙、瑞士、符腾堡。

签署日期:1864年8月22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阿根廷(1879.11.25)、奥地利(1866.7.21)、巴登(1864.12.16)、巴伐里亚 (1866.6.30)、比利时(1864.l0.14)、玻利维亚(1879.10.16)、巴西(1906.4.30)、保加利亚 (1884.3.1.)、智利(1879.11.15〉、中国(1904.6.29)、哥伦比亚(1906.6.7)、刚果(1888.12.27)、古巴(1907.6.25)、丹麦(1864.12.15)、多米尼加共和国(1907.6.25)、厄瓜多尔(1907.8.3〉、萨尔瓦多 (1874.12.30〉、法国(1864.9.22〉、德国(1906.6.12) 、大不列颠(1865.2.18〉、希腊〈1865.1.5-17)、危地马拉(1903.3.24〉、海地(1907.6.24)、黑森 (1866.6.22)、罗马教廷(1868.5.9〉、洪都拉斯〈1898.5.16)、意大利(1864.12.4)、日本(1886.6.6〉、朝鲜(1903.1.8)、卢森堡〈1888.10.5〉、梅克伦堡-什未林(1895.3.9〉、墨西哥(1905.4.25)、黑山 (1875.11.29)、荷兰(1864.11.29〉、尼加拉瓜(1898.5.16〉、挪威〈1864.12.13)、奥兰治自由邦 (1897.9.28〉、巴拿马(1907.7.24〉,巴拉圭(1907.5.31〉、波斯(1874.12.5)、秘鲁(1880.4.22〉、葡萄牙〈1866.8.9〉、普鲁士(1865.1.4〉、罗马尼亚〈1874.11.18-30〉、俄国(1867.5.10-22)、萨克森 (1866.10.25)、塞尔维亚(1876.3.24)、暹罗(1895.6.29〉、南非共和国(1896.9.30〉、西班牙〈1864.12.5)、瑞典和挪威(1864.12.13〉、瑞士(1864.10.1〉、土耳其〈1865.7.5〉、美国(1882.3.1)、乌拉圭〈1900.5.3〉、委内瑞拉〈1894.7.9)、符腾堡〈1866.6.2〉。

注:签署国后面括号内为其批准书交存日期,其余为加入国,括号内为其加入书交存日期。

    瑞士邦联、巴登大公殿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丹麦国陛下、西班牙女王陛下、法兰西皇帝陛下、黑森大公殿下、意大利国王陛下、荷兰国王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普鲁士国王陛下、符腾堡国王陛下,同样地为以下的愿望所鼓舞:即尽他们所能减轻战争的痛苦,抑制其无益的苦难和改善战地受伤军人的命运,为此,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任命他们的全权代表如下:

    瑞士邦联:联邦军总司令吉勒姆·杜幅;

    巴登大公殿下:掌管医疗事务的医务顾问罗伯特·沃尔茨;

    比利时国王陛下:矿业委员会顾问奥古斯特·维斯舍;

    丹麦国王陛下:国家参议查尔斯一埃米尔·芬格;

    西班牙女王陛下:派驻瑞士邦联的驻办公使唐何塞·埃里维托·加西亚·克维多;

    法兰西皇帝陛下:外交部副司长乔治-查尔斯·贾格斯密特;

    黑森大公殿下:营长查尔斯·奥古斯塔·布罗德鲁克;

    意大利国王陛下:驻瑞士总领事琼·卡佩罗;

    荷兰国王陛下:驻法兰克福公使馆秘书伯纳特·奥蒂尼斯;

    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陆军部卫生局副局长乔斯·安东尼奥·马奎斯;

    普鲁士国王陛下:驻瑞士邦联特命全权公使查尔斯·艾伯特·德卡姆茨;

    符腾堡国王陛下:中央皇家慈善机构管理人克里斯托弗·乌尔里克·哈恩;

    各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野战医院和军队医院应被承认为是中立的。只要这类医院内有任何病者或伤者,它们就应受到交战各方的保护和尊重。如果野战医院或医院为军队所掌管,此种中立性即停止。

    第二条

      医院和野战医院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行政人员、运送伤者的人员以及牧师,在他们执行任务期间,只要仍有伤者送入医院或得到救助,均应享有中立的利益。

    第三条

      上条所指人员即使在敌人占领后,可以继续在他们服务的医院或野战医院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可以撤离,以便重返他们所属的部队。

      在此种情况下,当这些人员停止执行他们的任务时,他们应由占领军送交给敌方的前沿哨所。

    第四条

      由于军队医院的设备器材一直受战争法的约束,属于此种医院的人员在其撤离时,不得带走任何物品,但是他们的私人财物除外。

      相反地,在同样情况下,野战医院应保留其设备。

    第五条

      救援伤者的任何国家的居民应受到尊重和保有自由,交战国的将军们应负责将向居民发出的人道呼吁和由此而产生的中立地位通知居民。

      接纳在屋内并受到照顾的任何伤者应被认为是在该地受到保护,在其屋内接纳伤者的任何居民应免除向军队提供住宿,并免除可能征收的对战争的一部分捐献。

    第六条

      伤病的军人应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

      在情况允许并且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司令官有权立即将在交战中受伤的军人送交给敌方的前沿哨所。

      当这些军人的伤势已经治愈并被公认为不能服役时,应将其遣送回他们的国家。

      其他的人也可以遣送回国,其条件是在战争进行期间不再拿起武器。

      撤离单位和指挥他们撤离的人员应受到完全中立的保护。

    第七条

      医院、野战医院和撤退单位应悬挂显著的统一的旗帜,并且必须在一切场合同时也悬挂国旗。中立人员应被准许佩带臂章。但是这些物件应由军事当局发给。

      上述旗帜和臂章应为白底上一个红十字。

    第八条

      本公约的实施细节由交战国军队的总司令根据他们各自政府的指示并遵照本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予以制定。

    第九条

      各缔约国同意将本公约通知那些不便于派遣代表出席日内瓦国际会议的政府,并邀请他们加入本公约;为此目的本公约草案应向各国开放。

    第十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在四个月内或尽可能更早的时候在伯尔尼互换。

      经授权的各国代表在本公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864年8月22日订于日内瓦。

    (代表签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