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新民说
第十四节
作者:梁启超
第十五节

    第十四節 論生利分利

    生利

    謂中國而貧國耶?大學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未聞以數十萬里之地,數十千萬之人,而患貧者也。謂中國而富國耶?稽其官府,則羅掘而無所於得;行其閭閻,則憔悴而無以自存。雖有辯者,不能為中國之貧諱也。貧之原因不一端。請先專言民事。


    大學曰:「生之者眾,食之者寡。」此言至矣!後世生計學家,言殖產之術,未有能外者也。夫一國之歲殖者,國中人民歲殖之總計也。綜一國之民,無論或勞力或不勞力,勞力矣,或生利或不生利;而其待養於地之所產民之所出則均。一國歲殖,只有此數,惟其養徒食者數寡,而後贍能生者數多;贍能生者數多,而後國之所殖乃歲進。反是,則其未有不瘁焉者也。


    生計家言財之所自出者有三:曰土地,曰資本,曰勞力。三者相需而貨乃成。顧同一土地也,在野蠻民族之手,則為石田;在文明民族之手,則為奇貨。其故何也?文明人能利用資本勞力以擴充之,而野蠻人不能也。所謂利用資本與勞力者何也?用之而蘄其有所復也。何謂有所復?用吾力以力田焉,製造焉。被其功於物材,成器之後,其值遂長。其所成之物,歷時甚久,猶存人間,可以轉售交易。今日以功成物,他日由物又轉為功,如是則勞力復焉矣。斥吾資以庀材焉,雇傭焉,材由生貨轉為熟貨,傭以人力,造出物力。已熟之貨,蓄力之物,其所值必餘於前此所斥之資。吾財無損,而且有贏,如是則資本復焉矣。所復者多一次,則所殖者進一級。何也?復者必不徒復也,而又附之以所贏,此富之所由起也。一人如是,一國亦然。


    夫綜一國之資本勞力而歲計之,只有此數也。今年而投諸有所復之地,則明年而其率增若干焉,再明年而其率又增若干焉。歲而增之,以至於極富。今年而投諸無所復之地,則明年而其率減若干焉。再明年而其率又減若干焉,歲而減之,以至於極貧。故今年同一資本,同一勞力也。一有所復,一無所復之間,其結果之相遠,在明年則為一與四之比例矣。再明年則為一與十六之比例矣。又再明年,則為一與六十四之此例矣。嗚呼!其可驚有如此者!何以明其增減之率然也?此其事,於資本易見,而於勞力稍難明。一歲之所總殖,其所以用之者不外兩途。其即享即用而無所復者,命之曰消費,其斥以求嬴,而企其有所復者,命之曰母財。即資本有人於此,今年以千金之母財,而所殖者得千五百焉。使其人一歲消費之率而適五百也,則適盡其所增殖者,而明年仍有千金為母財。仍殖千五百,則其產不進亦不退,或遇時機,而所殖者忽逾常率,則母財亦隨增矣。然使偶一歲遇不利,而所殖不及常率,則又將必至蝕母財矣。故曰群治以進為期,中止則憂,退則為病。不必退也。即中止而已岌然不終日也。使其消費之率,歲僅三百也。則明年以今年所殖之餘,而合諸母。其母財為千二百,而所殖者千八百矣。再明年,所殖之餘而合諸母,則其母財為千五百,而所殖者二千二百餘矣。反是而使其消費之率,歲而七百也,則今歲所殖不足供今歲,而不得不蝕及母財。明年之母財,僅餘八百,而所殖僅千二百矣。再明年而再蝕之,其母財僅餘五百,而所殖僅七百餘矣。蝕者其母,遂並其所生之子而亡之。不及三稔,而千金可以蕩然,此事之最易見者也。夫此等持籌握算之論,士君子每羞言焉,而其義實通於治國。一國之產,而依前者之比例焉,國未有不榮者也;一國之產,而依後者之比例焉,國未有不悴者也。抑一國之浪費,與一人之浪費,理同而形異。一國之浪費有二:其一,國中之人人,皆歲費過於歲殖,於是結集成國,而一國之總歲費過於總歲殖是也。若是者,則其國不數年,而遂可以滅亡。雖然,天下從無此國民也。羅馬之末路,殆將近是。故史家謂羅馬之亡,乃其自亡,而非日耳曼人能亡之者。有善費之民,亦必有善殖之民與之相救。國之所以維持於不敝,賴此而已。其二,國中之人,雖有善費者,有善殖者。而殖者之人數,不及費者之人數。費者一人所費之數,又過於殖者一人所殖之數,截長補短以統計之,而一國之總歲費過於總歲殖是也。今之孱國比比然也。國之總費既過總殖,則勢不得不蝕及全國之總母財。總母能幾何?豈堪當此歲蝕也?此資本增減之比例率也。至勞力之增減,其事亦與資本相緣。夫母財之為用也,大率庀材者居其半,給餼者居其半,所給之餼,即所以養勞力者也。惟母財豐然後百業興;百業興然後給餼眾;給餼眾然後勞力者各得所養,而其力有所用。力被於物,復成母財。遞增遞進,而力乃盡其用。今使母財被蝕而無所餘,則民有力而無用之之地,其力遂日以漸銷。生物學之公例,凡一能力久廢不用者,則其能力必寖亡。斯密亞丹嘗言:「吾英今日之民,勤於昔者,緣今日國財,斥之為母以贍勞民者,多於三百年前也。三百年前之民,勞而無獲,乃多惰游。其言曰:『與其作苦而無獲,不若嬉戲而無餘。』大抵工商業廣之區,其民皆母財所贍雇,故其用力恆勤。而酣戲飲博,自以日銷。設其地為都會,養民者不在母財,而在支費,則皆呰窳媮生。」嚴譯《原富》部乙篇三是資本之增減,與勞力之增減,成比例也明矣!而況夫既奪善殖者之所食以養善費者,則此善殖者雖不窳惰,而亦無以自存。或餓莩,或流亡,有妻不能迎,有子不能舉。勞力之損去者,不可以復續。此又其銳減之跡,顯而易見者也。資本蝕矣,勞力萎矣,生財之三要素,既毀其二。雖有土地,其將何所緣以產百物耶?國之所以有廣土眾民而不免於貧蹙者,坐是而已。


    申而言之,則國之興衰,一視其總資本總勞力之有所復無所復而已。有所復者,資母孳子,大學謂之「生之者」,生計學家名之曰「生利」。無所復者,蝕母亡子,大學謂之「食之者」,生計學家名之「分利」。吾將論生利分利之種別。

    生利事業六種

    吾聞生計學家言,生利之人有二種:一曰直接以生利者,若農若工之類是也。二曰間接以生利者,若商人,若軍人,若政治家,若教育家之類是也。而其生利之力亦有二種:一曰體力,二曰心力。心力復細別為二:一曰智力,二曰德力。若以其生利之事業分之,則有六種。


    第一︰發見及發明。發見者,新覓得天然物,或新考出其物之利用也。如哥倫布發見亞美利加洲,又二三百年前,新考出菸草中有一種特質足供人用者皆是也。發明者,將天產物加以新法則能廣其用,而其法為前人所未知者:如最近發明無線電報之類是也。

    第二︰先占。先占者,採取未有主權之天產也。如伐木,獵獸,漁魚,採礦之類是。

    第三︰用於生貨之勞力。生貨,謂物之未經製造者。如農業,森林業,牧畜業是也。各種製造品之材料,皆自此種勞力而來者也。

    第四︰用於熟貨之勞力。如製穀麥為麵包;製木材為家具;製土屬為陶磁;製金屬為機械;製綿絲為布帛,其餘各種關於製造者,皆屬此類。

    第五︰用於交通之勞力。變更貨物之位置,以運輸交通,便適民用者也。凡商業等,皆屬此類。

    第六︰用於保助之勞力。若官吏,若軍人,若醫生,皆所以保護生利者也。雖不能直接以生利,然其職若保險公司然,故非分利;若教育家,若文學家,所以助長生利者也。雖不直接以生利,然得此令人智識增長,性質改良。於生利大有所補,故亦不為分利。

    此皆生利之事業也。其不在此數者,皆謂之分利。斯密亞丹云:「人以多雇工傭而富,以多畜便辟使令之人而貧,何也?使令者之功,固匪所寄,則莫可轉,事竟力消,而不可得復也。」斯密氏充類至義之盡,則以為分利者,不僅便辟使令之賤者而已。自王侯君公,降至執法司理之官吏,稱戈擐甲之武夫,皆此屬也。故其言又曰:「品上者,若官吏師儒,若醫巫,若文章之士;品下者,若倡優、侏儒、鬥力、走馬、臧獲、廝養,其用勞力也。雖貴賤迥殊,輕重各異,而皆投其力於不可復之地。當生即毀,皆與於分利致貧之數者也。」斯密此論,後賢聚訟紛然,吾今不具引,不具辯。吾請取我國中分利者之種類而細論之。

    分利

    第一 不勞力而分利者 (一) 至 (十三)

    第一 不勞力而分利者:

    (一) 乞丐︰其人非老,非幼,非廢疾。以堂堂七尺之軀,乃至不能自養,而行乞於塗。是蕩與惰二者必居一也。人即憐而活之,而為蝨於一群莫大焉。故此輩非可愍而可憎也。若君上失政,天災流行,干戈劫後,不以此論。

    (二) 盜竊:盜者未嘗不用體力,竊者未嘗不用心力,然此不得以勞力論也。蓋其所用力,不敢以與人共見也。此其為分利最易明,不待贅論。

    (三) 棍騙:棍騙者,亦盜竊之一種也。然其操術稍精,其破裂稍難,故其毒害亦較深。而所分之利往往更鉅。棍騙之種類繁多,非可悉舉。如聚賭者,如巫覡,如堪輿星相卜筮之流,皆歸此類。不能醫而冒醫為衣食者,亦歸此類。

    (四) 僧道:歐洲教會之牧師神父,識者以為國之大蠹。前所引斯密亞丹之言,半為彼輩而發也。至近世革命屢起,奪其特權以儕齊民,然後歐治乃平。雖然,歐之教會雖無實,然猶以覺民為名也。中國之僧道,則名實兩無取矣。

    (五) 紈絝子弟:西人之養子也,育之使長成,教之以學業,令其足以自營自活,父母之責任,如是而已。及其既能自營矣,自活矣,則析而居之。他日父母遺產之能屬於己與否,非所知也。故其故家子弟,皆絕依賴根性,無敢託庇前人餘蔭以自暇逸。中國不然,家有數畝薄田,其子弟輒驕奢淫佚,一無生業。而豪宦富商之裔,更不待論。又以同居不析產為盛德,矯偽相效。往往有一家丁口至百數十人者,假使其家有萬金之產,則其百數十人之婦女子弟,皆囂囂然曰:「吾之家,乃萬金之素封家也。」曾亦思此萬金者,析之為數百十焉,各人所占,能有幾何?而此百數十人,皆以萬金之奉自奉。而於家中生計,絲毫不負其責任。吾見所謂故家名門,若此者比比然矣。又不必故家名門也,即以尋常論之︰大率一家之中,其生利者不過一二人,而分利者動十數人。夫以一人之資本勞力而自養焉,雖中下之材,而猶不至於不給。以一人之資本勞力而養十數人,雖賢智未有能善其後者也。故不得不歲耗其母財以為消費,而遂以陷於困窮。我國國民之總歲殖,所以不能多斥以為母財之用者,其大原因未始不由家族制度之不適宜使然也。故俗語曰:「富不過三代。」夫使能善用富,則雖十代百代可也。而吾中國率不能過三代者何也?生之者一人,而食之者百人;生之者一日,而食之者百日。雖有鉅母,其何足以再世也?西國法律所以重保護富民者,為其為一國積母財。積之愈久,則其數愈鉅,斥母興業,人己交利,而國殖歲進。喬木世臣所以為貴也。中國則貧有世襲,而富無世襲;此亦母財消耗之明效大驗矣。而其咎實紈絝子弟尸之。紈絝子弟者,真一國之大蟊賊也。雖然,追本窮原,則咎又不專在其子弟,而兼在其父兄。為父兄者既以自累,己所生之利為子弟所分,故曰自累。而復以累其子弟,令子弟不能為生利之人,故曰累子弟。是誠愚不可及矣!

    (六) 浪子:浪子者,紈絝子弟居其強半。亦有非紈絝而亦浪子者。此類之人,尚未至為乞丐,尚未至為盜騙。其生涯也,飲酒看花、鬥雞走狗、馳馬角戲、六博蹋踘、吸鴉片、狎游妓,舍此之外,毫無所事;而衣必選色,食必選味。此類之人,其結局也,盜騙乞丐二者,必居一於是。

    (七) 兵勇及應武試者:生計家之論軍人,有以為生利者,有以為分利者。吾謂今世文明國之軍人,決不可謂之分利,何也?若無國防,則國難屢起,民將不得安其業。故軍人者,實生利之民之保險也。藉曰分利矣,然亦當屬於勞力而分利之一類。中國則不然,中國之兵勇,實不勞力而分利者也。中國之兵勇,實兼浪子、盜騙、乞丐三者之長而有之者也。兵勇既皆分利,其應武試者,若武童、武生、武舉、武進士之流,更不待論。

    (八) 官吏之一大半:中國之官吏,皆分利者也。然其勞力而分利者居小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居大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其在京官中,則除軍機大臣章京及各部主稿司員外,其餘各官皆是也。其在外官中,則凡候補需次人員及道班同通班佐雜班實缺者之大半皆是也。此類人之性質位置,與下篇第三類略相似。至其勞力而分利者,及其分利之理由,下篇乃論之。

    (九) 緣附於官以為養者:此等人所包甚廣,官親也、幕客也、胥吏也、僕役也、皁隸也、訟棍也。其性質大略相等,吾不暇遍論。但約括以此名。此類人,大率強而黠者則豺虎也;弱而笨者則蝗蝻也!其害群一也。一州縣衙署,而豢養此輩動數百人,他可知矣。通計全國衣食於此間者,殆常數百餘萬人,此階級亦幾蔚成大國矣。

    (十) 土豪鄉紳:土豪鄉紳,大率皆紈絝子弟,讀書人、官吏及緣附於官者之四類人所變相也。雖然,亦有不屬於此四類人,而不得不謂之土豪鄉紳者。即本屬於四類,而既已變相,則亦自別成為一孽種,故不得不另立一門以總括之;而此等實分利中之最強有力者也。

    (十一) 婦女之一大半:論者或以婦女為全屬分利者,斯不通之論也。婦人之生育子女,為對於人群第一義務,無論矣!即其主持家計,司閫以內之事,亦與生計學上分勞之理相合。蓋無婦女,則為男子者不得不兼營室內之事,業不專而生利之效減矣。故加普通婦女以分利之名不可也。雖然,中國婦女,則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僅十三四。何以言之?凡人當盡其才,婦人之能力雖有劣於男子之點,亦有優於男子之點;誠使能發揮而利用之,則其於人群生計,增益實鉅。觀西國之學校教師,商店會計,用婦女者強半,可以知其故矣。大抵總一國婦女,其當從事於室內生利事業者十而六,育兒女,治家計,即室內生利事業也。其當從事於室外生利事業者十而四。泰西成年未婚之女子率皆有所執業以自養,即從事於室外生利事業者也。而中國婦女,但有前者而無後者焉,是分利者已居其四矣。而所謂室內生利事業者,又復不能盡其用。不讀書,不識字,不知會計之方,不識教子之法。蓮步夭嬈,不能操作。凡此皆其不適於生利之原因也。故通一國總率而計,則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僅十三四也。

    (十二) 廢疾:廢疾者之為分利,不辨而明。雖然,苟在文明國,有訓盲訓啞等學校,雖有廢疾,而往往使之操作工藝,足以自養;故其分利不多。中國苟遇此等無告,則皆有分而無生者也。是非好自為之,而天然之缺憾及政府之失職,使之不得不然也。

    (十三) 罪人:人至犯公罪而繫縲刑,必其對於一群之利益有所侵害明矣。故罪人之本屬分利者,殆十而八九也。但今日文明未至,法律未完,則犯罪者或未必真罪,未必皆害一群公益也。雖然,及其既犯罪之後,以一群治安所繫,不得不置諸囹圄以示懲。既入囹圄,惟受凌虐,一無所事,是使之重分利也。監之十年,則其分利者十年,監者百人,則其分利者百人,日損公家之母財以畜之,其蠹群抑更甚矣!故各文明國之懲纍囚也,不以虐刑而以苦役。古者輸司空,輸城旦,輸鬼薪,即是此意。誠得其道也。中國則獄囚充塞,而此輩既自苦,復無以自給,而不得不仰食於縣官或所親,是亦分利之一大族也。


    兒童不勞力也,何以不為分利?曰︰彼未及生利之年,宜儲備其力,以為他日生利之用也。兒童者,實一國將來之真母財也。生計學家言,以人身之德慧術智為生產力之一種,亦謂之無形之資本。故凡兒童皆可謂為一國之無形資本也。老人不勞力也,何以不為分利?曰︰彼已過生利之年,其前此所生之利,既有所儲備,而今之所享,非分之於他人者也。記曰:「十六以下,上所長也;六十以上,上所養也。」誠以其在一群之地位當如是也。若夫少年時代,荒嬉學業,不思預備將來所以報效國民之道,致使長成百無一能。若此者,則雖未成年,已不得不謂之分利。又如壯年時代,無業游手,曾未嘗致絲毫之力,有所貢獻於其群;及老而廢焉,徒待養於公產。若是者,則雖及耄期,仍不得不謂之分利。我中國之兒童、老人,若此者,蓋十而六七焉。故我國兒童老人之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也。


    地主往往不自勞力,而生計家不謂之分利。亦有謂為分利者何也?彼其前此之所以得此土地者,未有不從勞力而來。今之所享,即其前此勞力之所儲備而用之未盡者也。與老人不為分利者同例若夫藉父兄之業,其所以得此土地「所有權」者,既非經本身之勞力,而復一無所事,惟衣租食稅以自豪者,斯不得不謂之分利。故我中國之地主,其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也。萬國皆同然此等皆可謂之紈絝子弟,故不為另立一門。


    以上說「不勞力之分利者」竟。

    第二 勞力而仍分利者 (一) 至 (七)

    第二 勞力而仍分利者︰

    (一) 奴婢:奴婢之勞力,有視尋常人加數倍者。雖然,其所勞之力,只以伺主人之顰笑,供主人之使令。其力用之而無所復,故謂之分利。此分利種族之最易見者。

    (二) 優妓︰優妓固有所甚勞甚苦者存,然其勞力皆無所復,且能牽動他人,而使之並為分利者。故其分利之毒亦頗甚。


    以上兩者,其分利未必為本人之所欲,而有迫之使不得不然者。故分利之罪不在本人,而在迫之之人。凡有迫而分利者,皆屬此類。衙署之皂隸與奴婢同類者,彼好自為之,非有迫之者也。故彼輩不可不自負其分利之責任。故謂之不勞力而分利者。


    (三) 讀書人:士、農、工、商,號稱國之四民,而讀書人褒然居首焉。據斯密之論,則雖泰西之讀書人,彼且以為分利矣。顧吾平心論之,則西國之讀書人,其分利者雖或十之一二,其生利者猶十之七八,何也?彼其學成之後,非醫生,則法官也,則律師也。否則傳教也,學校教師也。若其學工商業,直接以生利者,更無論矣。故斯密之說,施諸彼,吾不敢袒焉。若在我國,則至當無以易矣。吾國讀書界之現象,最奇者有二:一曰無所謂卒業不卒業也。二曰藉令卒業矣,而不知其所學作何用也?其潦倒者,則八股八韻,風簷矮屋,磨至頭童齒豁之年;其騰達者,則誇耀妻妾,武斷鄉曲,以為維桑與梓之蠹。謂其導民以知識耶?吾見讀書人多而國日愚也。謂其誨民以道德耶?吾見讀書人多而俗日偷也。四體不勤,五穀不分,偷懦憚事,無廉恥而嗜飲食,讀書人實一種寄生蟲也!在民為蠹,在國為蝨也。若考據家,若詞章家及近今輕薄之時勢家,皆分利之尤者也。彼等或以為吾雖無益於群,亦無害於群。而不知其提倡此謬種以消耗後進之腦力,腐敗國民之道德,害已重矣。藉云無益亦無害,而坐蝕一國之母財,寧得謂非害耶?若講明道學,匡翼民德,以培國家元氣者,不在此論。而惜乎我國讀書界能若此者,萬億人中不得一二也。

    (四) 教師:讀書人中為教師者,宜若非分利焉。雖然,所教成者,為一群之公益,則謂之生利;所教成者,為一群之公蠢,則謂之分利。彼今日之讀書人,實前此之教師所產也。他日之讀書人,又今此之教師所產也。日產公蠹,謂之不分利得乎?


    (五) 官吏之一小半:斯密亞丹以官吏為分利,後人糾之詳矣。雖然,若中國之官吏,則無論為勞力者不勞力者,而皆不得不謂之分利。官吏之勞力者,若京官之軍機大臣、軍機章京、各部署之掌印主稿司員,外官之督撫乃至實缺之提鎮司道、府廳州縣、各要局之委員,以及出使大臣領事等,皆是矣。其數度不過官吏中十之一二,此輩固自謂盡瘁於王事,鞅掌於賢勞也。至問其勞力所用者在何處?則腳手版耳!簿書期會耳!問其於國民公益,有絲毫關係乎?無有也。英人邊沁嘗言:「政府者有害之物也。然所以設之者,以小害物制大害物而已。」日人西村茂樹申其義曰:「政府害民之事少,而能制止他之大害者,謂之良政府;害民之事多,而不能制止他之大害者,謂之惡政府。」若是乎官吏之分利賊民,固已鐵案如山,不容為諱矣;特視其所賊之率多少何如耳。然苟能奉其職,以為民捍禦他種大災害,則其間接所生之利,足以償其直接所分者而有餘。故文明國之官吏,不得謂之分利。夫國民之所謂大災害者何也?則水旱癘疫之流行也,豪強之欺凌也,爭鬩之枉屈也,盜賊之橫恣也;其尤甚者,則外侮之攘奪,喪我主權,失我公產也。若此者,皆不能不仰匡救於政府。政府而能捍衛是者,則民雖獻其血汗所得之權利之一二以贍養之,亦不過如營業者之有保險,而非可吝,非可避者也。若中國則何有焉?民有災而不能恤也,民有枉而不能伸也;餓殍偏道而不能救也,群盜滿山而不能監也。浸假而弄兵召戎,一遇挫敗,則割胸脅剝脂膏以為償也;浸假而畏敵如虎,承伺顰笑,則壓同胞媚仇讎以自固也。由前之說,則有官吏如無官吏;由後之說,則有官吏反不如其無官吏。夫官吏而不能捍民之患,則固已害矣。況以官吏之故,而民患益深且劇焉!是他種之分利分其一,而此輩之分利分其二也。勞力而分利之官吏,其罪倍於不勞力而分利者。故中國之官吏,實分利之罪魁,而他種之分利者,大率由彼輩而生者也!

    (六) 商業中之分利者:既執業,斯不可謂之分利。雖然,亦有辨焉。吾以為今日中國人所執之商業,其不分利者,不過十六七,而其分利者尚十二三。如彼投機射利,俗所稱買空賣空者,其操術類於賭博,其用心等於棍騙,斯為分利無論矣。至如劇園酒樓之類,導人於分利之途者,雖主者極勤勞,而不得不謂之分利。又如售賣分利之事物如鴉片、淡巴菰、酒及一切有害衛生之物;脂粉首飾及一切婦女冶容之物;香燭楮爆及一切神祇供享之物;古董書畫及一切名士玩耍之物;印刷、八股、小說、考據詞章等無用書籍,乃至文人墨客一切特別精緻之物。吾八年前曾與一友行京師琉璃廠,數其商店不屬於分利者十不得一。諸凡業此者,皆分利者也。雖然,其罪不在執此業者,而在用此物者。何以故?苟無人焉從而流通之,則其業不禁自絕故。故此等實分利之果,而非分利之因也。

    (七) 農工業之分利者:農工業亦有分利者乎?曰︰有。如農之種罌粟,種菸葉,工之製造各種無益有害之物者,皆分利也。然科其罪,則亦與前所論之商業同,不可謂直接之分利。如種罌粟之分利,人人知之矣。然以塞入口之漏,則又反似生利,而非分利。雖然,種者愈多,吸者亦愈多,是此業又轉為分利之因矣。又如分功不細,成物遲鈍,則工雖勞而亦分利。如業針者,以一人始終其事,窮日之力,不能成一針。若分其功而各專一事焉。凡為針之事十七八,以十八人分任之,則日可得八萬六千針,是人日四千八百也。一人任之,日成其一,是所廢者四千六百七十九矣。此等力皆委之無用,故曰分利。)器械不具,趨事拙久,則工雖勞而亦分利。(若有鐵路三日可達之路,無之則需二十日。是使人廢其十七日於旅行中,其力委之無用,故曰分利。又如有鐵路,則十噸之貨物,不需人馬之力,不數日而可以致千里。苟無之,而恃車輛焉,以十車載之,走半月,馬力人力皆委之無用。斯分利矣。若並車輛而無焉,以數十人負載之,走一月始達,其力之委於無用者更多,斯益分利矣。又如開礦,無機器而百人乃任此役,有機器則數人任之而有餘。推之凡百工作,莫不皆然。夫人只有此數也,人之力只有此數也。用之於此,則不能同時復用之於彼。以一人一日可成之物,而今乃需百人百日,則此九十九人九十九日,皆委之無用也。故曰分利。此等若充類至盡,則雖以今日極文明國之工藝,庸詎知後人視之,不有以為分利之尤者乎。故以分利之罪罪我工傭,不可也。雖然,以今日我國之工,與歐美諸國之工比較,固不可不謂之分利。若此者,非民之罪,有司之罪也;非一人之罪,團體之罪也。

    以上說「勞力而仍分利者」竟。


    吾今日欲取中國民數而約計之,以觀其生利分利之比較。中國無統計,雖有巧算,萬不能得其真,率不過就鄙見臆度而已;然諒所舉者有少無多也。 <表暫缺>

    大約四萬萬人中,分利者二萬萬一千萬有奇,自餘則為生利者。


    又分中國人為五大族,稽其民業之大略而比較之。


    一、漢族:約分利者十之五有奇,生利者十之四有奇。

    二、滿州族︰其在關外者,生利分利之率,約與漢人等;其在內地者,皆分利者,無一生利者。因本朝定例,禁滿州人不許從事工商業。故其人在內地者,非官則兵,非讀書人則紈子,否則緣附於官以為食,終無可以生利之道。

    三、苗族︰約分利者十之二,生利者十之八。

    四、回族︰約分利者十之三,生利者十之七。

    五、蒙古族︰約分利者十之四,生利者十之六。


    大抵分利之人,多出於上等社會、中等社會,而下等社會之人殆稀。蓋惟挾持強權者,乃得取他人所生之利而坐分之也。以上所舉分利諸種族,除乞丐、奴婢、罪囚、廢疾等數種外,其餘大率皆以一人而分數人之利者也。竊嘗計之,非以三四人之所贏,絕不足以償一人之所耗。吾中國四萬萬人,分利者既二萬萬有奇矣;而此之二萬萬,又非徒盡蝕彼之二萬萬而遂足以給之也,必二倍焉,四倍焉。嗚呼!若之何民不窮且匱也!亦幸而吾土地之饒,物彙之衍,小民生產力之大且厚,猶足勉強支持彌縫以迄今日也。不然者,吁!無孑遺久矣。然此顧可久恃乎?彼生利之二萬萬人者,自生之而自食之,裕如也。今乃每人加以三倍四倍之負擔,雖強有力,何以堪此?窮之蹙之,至無復之,則不得不轉而入於乞丐、盜賊、棍騙、罪囚之數途。於是分利者益增,而生利者益減;分利者愈加多,則其餘生利者之負擔愈加重,愈不得不折而入於分利。如是遞相為因,遞相為果,極其弊,可以使一群之人,分利者七八,而生利者不得一二,高麗是已。夫至以八九人分一二人所生之利,則分之者亦寧有幸焉?涸轍之魚,相煦以沫,其斃直須時耳!夫以吾中國之民,勤儉善儲,吾固信其無下儕於高麗之懼;雖然,吾中國所處之地位,亦與高麗異。以五洲第一天府之國,擇肉者耽耽於其旁,吾國之總母財既日減消,而他國之母財且日輸入。彼利用吾土地,利用吾勞力,以運其母而殖其子,子之所殖,則彼之物而非我之物也。如是彼盈一度,則我朒一度。吾之總母財,有歲減而無歲增,其事至易明矣。至於母財無復可斥,而一國之人不聊生矣,印度是也。彼印度之土,豈小於我?其人豈遠尟於我?而今竟若此!吾念及此,而不禁汗流浹背,淚涔涔其承睫也。我國人之處堂而嬉游釜而戲者,其亦一動心焉否也?


    夫以今不及二萬萬之生利者,於自養之外,復養彼二萬萬有奇之三四倍分利者,而其力猶可以勉支;則我國民之生產力,可以四五倍於自養,昭昭然也。使無彼二萬萬之分利者以蝕之,則彼二萬萬生利者之所殖,必四五倍,是全國之總歲殖,視今日增四五倍也。使彼二萬萬分利者,更轉生利焉,則全國之總歲殖,視今日必增八倍乃至十倍,又昭昭然也。吾中國土地第一,勞力第一,生產之三要素,既優占其二,所缺者獨資本耳。使傅以八倍十倍於今日之母財,則與萬國爭商戰於地球,誰能禦之?此猶就分功未精器械未備時言之耳。使精矣備矣,而復加以人無不盡之力,地無不盡之利,則其富率之驟漲,豈復巧曆所能算也!國富矣,而猶弱於人,吾未之聞也。若是乎,二十世紀生計競爭之世界,果讓我執牛耳而莫與京也。雖然,飢人說食,終不能飽,吾奈此蒼生何哉!吾奈此蒼生何哉!


    他省吾不深知,吾請言粵事,吾粵自前督南皮張公改闈姓為正餉,合肥李公改番攤雜賭為正餉以來,生計界日益蹙,其鄉市子弟相與語曰︰「吾與其力穡於田而日得百錢,何如傭役於博而日得數百?或且喝雉成盧,一擲巨萬也!」於是闔省人趨之者十而五六,至於田功、手技、小販、輿夫、負戴等種種雜工,日乏一日。小民何知,謂轉移執事以為吾利也,殊不知一省之總勞力日擲於虛牝,一省之總母財,日耗於尾閭。曾幾何時,今則一金僅易斗粟餘矣!此最近報疇昔以分利為利者,而究何利也?粵中近日之窘狀,其根原雖非一端,然官吏之開賭以增分利之率,以消蝕此有限之勞力、有限之母財,實其原因之最重要者也。故粵中盜賊之多,亦甲於天下。雖由其俗之偷,亦豈不以生利者之不堪負擔,迫而為此也!使循此不變,十年之後,吾粵民之生利者,將不及二三,而分利者必至七八矣。此吾所謂遞相為因、遞相為果之例也。今也粵人之在諸省中,以最富聞者也,而其弊既若此。嗚呼!諸省可以鑒矣。


    讀者勿以吾為家人筐篋之言也。今日生計競爭之世界,一國之榮瘁升沉,皆係於是。君不見聯軍入京以後,豈嘗索我一坏土,而惟汲汲然擴張其商務權力範圍之為務。彼豈必瀦吾宮,屋吾社,繫累吾子弟,然後謂之亡?然後謂之滅?剝吾膚焉,盬吾腦焉,吮吾血焉,馴使我萎黃焦萃乾枯瘦死,而其所欲固已給矣!然則吾應之之道奈何?曰︰政府當道,固與有責焉。雖然,此必非恃政府當道一二人之力所能拯救也!其最要之著,不可不求一國中生利人多,分利人少;其轉移之次第,先求我躬勿為分利者,復闡明學理,廣勸一國人使皆恥為分利者;復講求政策,務安插前此之分利者,使有自新之道,以變為生利者。天下事無中立,不進則退。此兩者消長之率,若克一變,則吾國其庶幾有瘳乎!雖然,改革之業,相因者也。將欲變甲,必先變乙;及其變乙,又當變丙。語及政策,則誰與思之?誰與行之?嗚呼!予欲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