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文献通考
卷十一 户口考二
卷十二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户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

      乾德元年,平荆南,得户十四万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

      开宝四年,广南平,得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此系《会要》所载。本年主客户数如前行所载,开宝八年平江南以前户数,出《通鉴长编》,通算只计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三百九十八,与《会要》不合,当考。诏更定县望,以户四千以上为望,次为紧、为上、为中、为中下,凡五等。

      乾德元年,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

      开宝四年,诏曰:"朕临御以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领青徐兖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棣沧德具冀澶滑怀孟磁相邢洺镇博瀛莫深杨泰楚泗州、高邮郓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财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雍熙元年,令江、浙、荆湖、广南民输丁钱,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并身有疾废者免之。

      至道元年,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户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诏除两浙、福建、荆南、广南旧输身丁钱,凡四十五万四百贯。

      三司使丁谓言:"东封及汾阴赏赐亿万,加以蠲复诸路租赋,除免口算,圣泽宽大,恐有司经费不给。"上曰:"国家所务,正为泽及下民,但敦本抑末,节用谨度,自然富足。"

      初,湖、广、闽、浙因伪国旧制,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至天圣中,婺、秀二州犹输丁钱,转运司以为言,乃除之。其后庞籍请罢漳泉州、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减郴、永、桂阳监丁米,以最下数为准,岁减十馀万石。既而漳、泉、兴化军亦第损之。嘉祐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与道、衡二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弛之,存业者减半,后虽进丁,而复增取。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

      天禧五年,天下主客八百六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

      诏:"诸州县自今招来户口,及创居入中开垦荒田者,许依格式申入户籍,无得以客户增数。"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县即申等,仍加其俸缗,至有析客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入。故条约之。

      仁宗天圣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万四千二百三十八。

      庆历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万六十四。

      嘉祐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一十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九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九万二千一百八十五。

      神宗熙宁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五百六十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五。

      湖广承伪政,旧输丁米,大中祥符以后,屡裁损犹不均。四年,诏屯田员外郎周之纯往广东相度均之。

      元丰二年七月,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一千二百馀缗。

      按:广南丁钱,史所载大中祥符间尽蠲之,独丁米未除。今观谊之言,则尚有丁钱也。作法于贪,难革而易复,可畏哉!

      元丰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百二十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万九千三百。

      右以上系《国朝会要》所载户口数目,今考元丰三年,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经进《中书备对》,内载天下四京、一十八路户口主客数目,微为不同,又有各路细数,今具录于后: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户,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二千六百八十四。

      主一千一十万九千五百四十二内四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二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傜、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

      客四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内一万五百二十二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

      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八十九。

      主二千三百四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四内六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傜、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户,今入主口数

      客九百八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内一万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户,今入客户数

      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三。

      主一千二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内二十九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

      客五百五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

      东京开封府,县二十二: 开封 祥符 陈留 雍邱 襄邑 咸平 太康 扶沟 尉氏 鄢陵 中牟 管城 新郑 阳武 酸枣 长垣 封邱 白马 韦城 胙城 东明 考城。

      户,主一十七万一千三百二十四。

      口,主二十九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客八万五千一百八十。

      丁,主二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三。

      京东路州一十五: 兖 徐 曹 青 郓 密 齐 济 登 莱 单 濮 潍 淄 县七十八。

      户,主八十一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客五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

      口,主一百六十六万九百三,客八十八万五千七百七十四。

      丁,主九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四,客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九十三。

      京西路州一十四: 许 孟 陈 襄 邓 随 金 房 汝 蔡 郢 均 唐 颖。府一:河南。 军一:信阳。 县七十九。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二百二十六,客二十六万八千五百一十六。

      口,主六十四万四千七百五十七,客四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

      丁,主四十万七百四十,客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二十三。

      河北路州二十三: 定 澶 相 恩 邢 沧 怀 卫 博 磁 洺 棣 深 瀛 雄 霸 祁 冀 赵 德 滨 莫 保。 府二: 大名 真定。 军十一: 永静 干宁 信安 广信 安肃 保定 顺安 保顺 德清 永宁 北平。 县一百四。

      户,主七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客二十一万九千六十五。

      口,主一百四十七万三千六百八十三,客四十万七千五百一。

      丁,主七十七万三千八百九十一,客二十万五千四百六十七。

      陕府西路州二十六: 陕 同 华 耀 邠 泾 秦 鄜 延 解 陇 成 凤 虢 坊 丹 阶 商 宁 原 庆 渭 环 熙 岷 河 府三 京兆 凤翔 河中 军六 庆成 镇戎 保安 康定 通远 德顺。 县一百一十八。

      户,主六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客二十六万四千三百五十一。

      口,主二百一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客七十四万六千三百六十八。

      丁,主一百六万七千九百三十六,客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一。

      河东路州十四: 潞 晋 麟 府 代 绛 隰 忻 汾 泽 宪 岚 石 丰。府一:太原。军七:威胜 宁化 平定 岢岚 火山 保德 吉乡。监一:大通。 县七十三。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客六万七千七百二十一。

      口,主七十五万二千三百一,客一十三万八千三百五十八。

      丁,主三十七万二千三百九十,客七万七千四百六十二。

      淮南路州一十八: 扬 寿 庐 宿 濠 和 蕲 海 楚 舒 泰 泗 亳 光 滁 黄 真 通。军一:无为。 县六十九。

      户,主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客三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

      口,主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五,客六十三万七千三百二十六。

      丁,主一百三十二万三百六,客十五万二千三百。

      两浙路州一十四:杭 越 苏 润 湖 婺 明 常 衢 温 合 秀 睦 处。 县七十九。

      户,主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

      口,主二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八十四,客六十一万八千二百一十五。

      丁,主一百六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二,客二十九万八千二十七。

      江南东路州七: 宣 歙 江 池 饶 信 太平。府一:江宁。军二: 广德 南康。县四十八。

      户,主九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客一十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九。

      口,主一百六十万九千六百一十二,客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三。

      丁,主一百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四,客一十八万六千二十七。

      江南西路州六: 洪 虔 吉 袁 抚 筠。军四:兴国 建昌 临江 南安。县四十七。

      户,主八十七万一千七百二十,客四十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三。

      口,主二百一万六百四十六,客一百六万五千二百一。

      丁,主八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九,客三十八万七百九十八。

      荆湖南路州七:潭 衡 永 郴 邵 全 道 监一:桂阳。县三十三。

      户,主四十五万六千四百三十一,客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二十六。

      口,主一百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客六十七万四千二百五十八。

      丁,主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四十六。

      荆湖北路州九: 鄂 安 岳 鼎 温 峡 归 辰 沅。府一:荆南。县四十五。

      户,主三十五万五百九十三,客二十三万八千七百九。

      口,主七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客五十万九千六百四十四。

      丁,主二十八万五千五百二十六,客二十万七千六百二十四。

      福建路州六:福 建 泉 南剑 漳 汀。军二:邵武 兴化。县四十五。

      户,主六十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七,客三十四万六千八百二十。

      口,主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五百九十四,客六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八。

      丁,主七十九万七百一十九,客五十六万二百三十。

      成都府路州一十二:眉 绵 汉 彭 蜀 嘉邛 简 黎 雅 茂 威。府一: 成都。军一:永康。监一:陵井。县五十八。

      户,主五十七万四千六百三十,客一十九万六千九百三。

      口,主二百七十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客八十六万四千五百二十三。

      丁,主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客二十七万七百二十四。

      梓州路州一十一: 梓 遂 果 资 普 合 荣 渠 昌 戎 泸。 军二:怀安 康安。监一:富顺。县四十九。

      户,主二十六万一千五百八十五。

      口,主八十八万五千五百一,客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一十四。

      丁,主三十七万四千六百六十九,客三十万五千五百二十九。

      利州路州九:利 阆 洋 文 剑 兴 巴 蓬 龙。府一:兴元。县三十九。

      户,主一十七万九千八百三十五,客一十二万二千一百五十六。

      口,主四十万二千八百七十四,客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

      丁,主一十九万五千三百八十七,客一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一。

      夔州路州九:夔 忠 万 施 开 达 涪 渝 黔。军三:云安 梁山 南平。监一: 大宁。县三十一。

      户,主六万八千三百七十五。

      口,主二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万二千四百七十二。

      丁,主一十四万九千七十,客一十七万一千一十七。

      广南东路州一十四: 广 韶 循 潮 连 南雄 英 贺 封 端 新 康 惠 南恩。县四十。

      户,主三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客二十一万八千七十五。

      口,主八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七,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一十二。

      丁,主七十三万五千七百四十七,客二十六万二千五十九。

      广南西路州二十四:桂 客 邕 象 昭 梧 藤 龚 浔 贵 柳 宜 宾 横 融 化 高 雷 白 钦 郁林 廉 琼 顺。军三: 万安 昌化 朱崖。县六十。

      户,主一十六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客七万八千六百九十一。

      口,主五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客四十七万九百四十六。

      丁,主二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四,客四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六。

      哲宗元祐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百六十五万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一十一。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七十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口四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六百六。

      徽宗崇宁元年,天下主客户共升户三十万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万九千一百六十三,增入元符元数,计户二千合一万九千五十,口四千三百八十二万七百六十九。

      政和三年,详定《九域图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会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实,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才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才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刻隐,不待校而知之。乞诏有司申严法令,务在核实。"从之。八月,淮南转运副使徐闳中言:"《九域志》,在元丰间主客户共一千六百馀万,大观初已二千九十一万,乞诏诸路应奏户口,岁终再令提刑、提举司参考同保。"从之。

      六年,户部言:"淮南转运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内增收漏户一千至二千户常格,一县户口多者止及三万,脱漏难及千户,少得应赏之人,繇此不尽心推括。看详令、佐任内增收漏户八百户,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户,免试;三千户,减磨勘一年,七千户,减二年;一万二千户,减三年。知、通随所管县通理,比令、佐加倍。"从之。

      按:以史传考之,则古今户口之盛,无如崇宁、大观之间。然观当时诸人所言,则版籍殊欠核实所纪似难凭,览者详之。

      高宗绍兴三十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三十三,口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九千八。

      绍兴五年,诏:"诸路经残破州县,亲民官到任,据见存户口实数批上印历,满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八年,尚书刘大中奏:"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于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馀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绸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

      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孝宗乾道二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万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饥馑之时,遗弃小儿为人收养者,于法不在取认之限,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昨叶梦得守颍昌,岁大饥,仍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里胥,凡有收养者给其券,所全活甚众。乞下州县镂版,谕民通知。"

      又诏,申严建、剑、汀、邵四州不举子之禁。

      光宗绍熙四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万五千八十五。

      宁宗嘉定十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万八十五。

      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二万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东路户一百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万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户二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东路户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万九千六百一十二。

      广南东路户四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八。

      广南西路户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二百七。

      荆湖南路户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万一千五百六。

      荆湖北路户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户一百五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万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户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万一千三。

      利州路户四十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万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户八十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户二十万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国朝会要》所载户口,南渡前无各路数目,故以《中书备对》所书元封各路数编入,而南渡后莫盛于宁宗嘉定之时,故备书之。

      身丁钱者,东南、淮、浙、湖、广等路皆有之。自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阳军、茶陵县民丁钱、绢、米、麦,嘉祐四年,诏无业者与除放,有业者减半。然道州丁米每岁犹为二千石,人甚苦之。绍兴五年,守臣赵坦请以二分敷于田亩,一分敷于民丁。诏下其议,漕司言:"如此,则贫民每丁当输二斗有奇,乞尽敷于田亩。"言者以为太重,请损其一分。诏漕司相度四月甲辰。六年,枢密院检详王迪又请两路丁钱随田税带纳八月己亥,不果行。十四年,知永州罗长源言于朝,遂尽放湖南诸郡丁钱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数则如故。后十馀年,杨良佐邦弼为漕,乃奏除之。江东诸郡丁口盐钱,李氏有国日所制也。盖以泰州及静海军今通州盐货计口俵散,收钱入官。其后失淮南,而盐不可得,既又令折绵绢输之,民益以为病。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为江淮安抚,乞会一路主户,以见在盐价,于春时给盐食用,随夏税送纳价钱。奏可。其后谓之蚕盐者,此也。两浙身丁钱者,始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皇祐中,许氏以䌷绢依时直折纳,谓之丁绢。自钞法既行之后,盐尽通商,而民无所给,每丁仍增钱为三百六十,谓之丁身钱。大观中,始令三丁纳绢一匹,当时绢贱,未有倍费,其后物价益贵。乃令每丁输绢一丈、绵一两,皆取于五等下户,民甚病之。建炎三年,诏以一半折绢,一半纳见钱十一月丁未,于是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百万两、钱二十万缗。绍兴初,又用严守颜为言,曾得解人免丁钱三年四月甲午。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绢钱绵一年,以内府钱帛偿户部八月己丑乾道元年,孝宗以两浙岁涝,又免灾伤郡邑身丁钱十三万七千缗、绢十六万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惟临安以驻跸所在,每三年一下诏除之,岁满复然。至开禧元年十二月御笔,浙路身丁钱自今永与除免,恩施浸博矣。先是,绍兴末,吕公雅广问为浙漕,以湖州丁绢多所隐漏,乃给申帖付民户,俾自排丁名,得四十万丁,每丁为钱千四百、绢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明年,守臣陈之茂因请折绢,以五千为匹,仍止岁额为定,不以添丁而增赋。诏皆可之正月丁巳。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未几,又曾以七丁为一匹。乾道八年,馀处恭为乌程令,请于朝,乞以七丁科一匹。曾钦道秉政,奏行之。自是为例。两淮丁钱者,不知所从始。乾道末,诏民户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钱勿输七年八月丙辰。二广丁钱,亦不知其所始。广西郡县贫薄,凡民间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纳,谓之挂丁钱。绍熙初,诏令本路监司约束二年郊赦申明。大抵丁钱多伪国所创,馀尝谓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后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输钱以免役,而绍兴以后,所谓耆户长、保正雇钱复不给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钱而论之,力役之征,盖取其四矣。而一有边事,则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孟子曰:"有布缕之征,有榖粟之征,有力役之征。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则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今布缕之征,有折税,有和、预买,川路有激赏,而东南有丁绢,是布缕之征三也。榖粟之征,有税米,有义仓,有和籴川路谓之劝籴,而斗面加耗之输不与,是榖粟之征亦三也。通力役之征而论之,盖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馀恶夫世之俗吏,不知财赋本末源流,故以趣办为能,而拨其本也。故详录其事,以待上问而出焉闽、浙、湖、广丁钱,在国初岁为四十五万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尝除之,后又复

      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农夫。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于两口,则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于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于漏口少尔。昔陆宣公称租庸调之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决不可令输二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于其间也。自井田什一之后,其惟租庸调之法乎!"

      右二段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宋朝丁钱本末,及历代户口详略之概,其考订精核故书之。

      水心叶氏曰:"为国之要,在于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从,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战国相倾,莫急于致民,商鞅所以坏井田开阡陌者,诱三晋愿耕之民以实秦地也。汉末天下殚残,而三国争利,孙权搜山越之众以为民,至于帆海绝徼,俘执岛居之夷而用之。诸葛亮行师,号为秉义,不妄虏获,亦拔陇上家属以还汉中。盖蜀之亡也,为户二十四万,吴之亡也,为户五十馀万,而魏不能百万而已。举天下之大,不当全汉数郡之众。然则因民之众寡为国之强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县,直以见入职贡者言之,除已募而为兵者数十百万人,其去而为浮屠、老子及为役而未受度者,又数十万人,若此皆不论也。而户口昌炽,生齿繁衍,几及全盛之世,其众强富大之形,宜无敌于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势属而不亲,是故无垦田之利,无增税之入,役不众,兵不强,反有贫弱之实见于外,民虽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听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县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绢价者,此其意岂以为民不当生于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欤?夫前世之致民甚难,待其众多而用之,有终不得者,今欲有内外之事,因众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争者!而论者曾莫以为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计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则增税,故其居则可以为役,出则可以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穷居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为家。丰年乐岁,市无贵粜,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无所从给。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此其所以虽蕃炽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呜呼!亦其势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吴越之地,自钱氏时独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尽集于千里之内,而衣冠贵人不知其几族,故以十五州之众,当今天下之半。计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榖帛之直三倍于旧,鸡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于旧,田宅之价十倍于旧,其便利上腴,争取而不置者,数十百倍于旧。盖秦制万户为县,而宋、齐之间,山阴最大而难治,然犹不过三万,而两浙之县以三万户率者,不数也。夫举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犹不足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间,十年之后,将以救之乎?夫迹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则其穷而无告者,其上岂宜有不察者乎?田无所垦而税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窃以为衣食,使其俗贪淫诈靡而无信义忠厚之行,则将尽弃而鱼肉之乎!噫!此不可不虑也。汉之末年,荆、楚甚盛,不惟民户繁实,地著充满,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于其中,孙、刘资之以争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复振起,今皆为下州小县,乃无一士生其间者。而闽、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独为东南之望。然则亦古所未有也。极其盛而将坐待其衰,此岂智者之为乎?且其土地之广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数千里无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气蒸郁而不遂;而其狭者,凿山捍海,儗决遗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锄耨无穷,至于动伤阴阳,侵败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应,天气亢而不属,肩摩袂错,愁居戚处,不自聊赖,则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闽、浙以实荆、楚,去狭而就广,田益垦而税益增,其出可以为兵,其居可以为役,财不理而自富,此当今之急务也。而论者则又将曰'虑其因徙而生变',夫岂有不变之术而未之思乎!抑听其自变者乎!"

    奴婢佣赁 品官占户

      《周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转徙执事,若今佣赁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

      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劝务农桑,帅以俭节,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又曰:"今人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纳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晏者也。"

      晁错劝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罪。

      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董仲舒说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不得专杀奴婢也。"

      其后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

      杨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钱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谓杂置官员,分掌众事,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馀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宜免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饥寒至于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馀万人,而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于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縠,其申饬有司,以渐禁之。"

      哀帝即位,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议限例。"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所炙灼者为废民。"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掠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掠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务令实悉。

      安帝永初四年,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

      晋武帝平吴之后,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详见《职官门》

      晋元帝太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灭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佃榖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虎贲、殿中虎贲、持椎斧武骑虎贲、持钑色立反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升。盖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当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按:此即汉人封君食邑户之遗意。然汉不过每户岁赋二百钱,而此所赋乃过重者,盖封君所得只是口赋,而汉人有田者官别赋之;晋以来人皆授田,无无田之户,是以户赋之入于公家及私属皆重。又一品所占不过四十户,非汉列侯动以千户万户计者比也。

      后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详见《田赋门》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后,陷于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于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于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后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詃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詃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于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今后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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