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训令为全国教育行政会议议决私立学校之奖励与取缔一案令仰遵照由 中华文库
教育部训令 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市政府 为全国教育行政会议议决私立学校之奖励与取缔一案令仰遵照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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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全国教育行政会议,普通教育组第十二案,本部督学室提:“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宜奖励私立学校之恢复及创办;并同时切实取缔不良之私立学校案。”议决:“由教育部通令办理。”纪录在卷,查我国现今公立大中小各级学校,其数量,均不足以应年生青学或失学儿童之需要。事变以还,原有校舍,或则夷为瓦磔,或被假作军用,所存无几。故奖励私立学校之恢复及创跏,以期日益增进,而辅公立学校之所未逮,实为刻不容缓之举!其辩法可分为下列数端:
一、凡呈请立案之私立学校,须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认为合格者,应增加其补助费,以资鼓励。
二、凡国民之不惜牺牲私人财产或事业,而从事学校之恢复或创办者,应由政府予以奖励。
三、凡公家设立之实验所,倘私立学校设备未完时,在可能范围内,应准各该校学生入所实验。
四、凡私立学校之教职员服务或成绩优良者,得以奖章文字等等方式奖进之。
以上四项,乃关于奖励私立学校之恢复及创办;惟同时亦应注意现有私立学校之改良,其办理质属不良,而无改善之可能者,尤应严予取缔,以免贻害青年,除分行外,合行令仰该厅局市政府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函杭州市政府照办。
此令
部长赵正平
中华民国三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