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四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五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四鬬讼凡一十六条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

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告虽不合论

告之者反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

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

所诬罪一等

 䟽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

 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疋

 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㓜减所告罪

 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

 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

 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㓜告之依法犹坐即

 诬告期亲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

 罪三等假有诬告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

 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于

 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

 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

 处徒二年半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同减

 期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

 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徒一年半之类

 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

 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

 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

 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

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䟽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

 同于首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

 若告谋反逆叛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

 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

 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

 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

 别告馀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

 上卑㓜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捡二十五

 疋实五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

 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

 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緫为三十疋减所告

 罪一等便合处徒三年

诸告缌麻小功卑㓜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

逓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

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

 䟽议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

 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

 杖八十告大功卑㓜减小功一等期亲卑㓜

 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期亲重于杖六

 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

 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以上

 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

 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

 以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

 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

 诬告期亲卑㓜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

 㓜义与期亲卑㓜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

 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

勿论

 䟽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

 妇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

 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

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䟽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冝即

 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

 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

 故有阙者合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

 供而阙设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

 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

 父母告者乃坐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

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

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逓

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

减一等

 䟽议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

 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

 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

 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谓其主杂犯死罪以下

 部曲奴婢告之俱同为首之法奴婢获罪主

 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容隐

 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

 隐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

 者流不言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

 亲徒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

 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所诬之罪重于徒

 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缌麻亲徒

 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

 徒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

 计等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

 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

 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

 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一等其主诬告

 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

 坐限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䟽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者

 谓诬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

 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准比徒法加罪其

 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自

 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

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

 䟽议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

 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

 注云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之于街衢或置之于

 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类皆为投匿之坐假

 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科非

 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

 期亲卑㓜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

 下以凡人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

 法是大功相犯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

 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即依减法

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

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

三年

 䟽议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

 以绝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

 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

 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若是书

 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得罪辄上闻

 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事或不测理

 须闻奏不合烧除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

 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

 送官者法处徒刑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

 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

 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

 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巳者听

 䟽议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巳者

 得告自馀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

 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

 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

 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馀凖律不得

 告举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

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馀并

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䟽议曰老小及笃疾之軰犯法既得勿论唯

 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

 居之内为人侵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馀

 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发不合为受官司受

 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推罪三等假

 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十之

 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别事其事与馀人连

 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断狱律云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

 首论身事非闗别告他人纵连傍人官司亦

 合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

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

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

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正

条承告之法

 䟽议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

 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

 曹局并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

 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曹司不许辄受首事

 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

 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随近

 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

 掩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

 近州县及越览馀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

 人脱戸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

 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

 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不掩还同

 知而不告之罪谓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大

 逆谋叛不告者流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

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

 䟽议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㑹赦始

 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

 依旧言告假有㑹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

 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谓告徒一年𧷢罪者

 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比徒之法科

 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谓

 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

 加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

 称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

 者亦同受而为理之坐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徴

收及追见𧷢之类

 䟽议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

 谓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䆒谓婚姻良贱赦

 限外蔽匿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㑹

 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㑹赦应首及

 改正征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

 正征收及应征见𧷢谓盗诈之𧷢虽赦前未

 发赦后捉获正𧷢者是谓见𧷢之类合为追

 征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

 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

 等又准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

 诬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

 罪以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官司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

 并不许言告论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

 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死者处加役流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

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

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

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䟽议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

 犯实状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

 笞五十谓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

 辞为推并凖所告之状减罪一等即以受辞

 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处徒三年

 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纵

 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

 告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

 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虽受

 理官司亦得免科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

 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辞牒告谋叛以上

 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诸为人作辞牒加増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䟽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

 十若加増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

 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

 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诬半年减诬告一等

 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𧷢重者同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𧷢之罪如𧷢重从

 𧷢科𧷢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𧷢重者坐𧷢

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𧷢论雇

者不坐

 䟽议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

 告因有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

 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构情规䧟害

 故与自诬告罪同𧷢重者坐𧷢论加二等假

 有得绢十疋受雇诬告人一年半徒坐𧷢论

 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雇者

 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

 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𧷢论谓受绢十疋

 告得实事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

 实故得无罪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

者为首教令为从

 䟽议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

 各反坐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慱戏

 盗贼之类令有赏文或告反逆临时有加赏

 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

 从未知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元无等级既为首

 从之法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

 文约从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

 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百教令为从合杖九

 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准此假有轻

 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

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

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䟽议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

 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

 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

 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

 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麻以上亲及

 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

 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

 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

 等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之妇

 妾及己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

 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

 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

 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亲

 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

 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

 允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

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䟽议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卫阙

 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

 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

 情状有所隐避者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

 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

 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

 不实论处徒二年

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

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䟽议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

 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

 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

 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为诉者与自诉同自

 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诉罪同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

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䟽议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

 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

 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

 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

 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

 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若越

 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

 上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

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

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䟽议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

 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

 不受一条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

 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

 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

 驾者万年县令引次京兆尹緫有六引注云

 驾从馀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

 此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

 𢘆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

 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

 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

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

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

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

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䟽议曰强盗及以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

 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

 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

 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

 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为告

 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官司一

 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逺近准

 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

 司不即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

 等相推或假以馀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

 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减二等谋杀人已伤

 及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之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

罪三等紏弹之官减二等

 䟽议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

 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违犯

 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

 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者得杖八十之类紏

 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紏弹者其金吾当

 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罪人

 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紏者死罪徒一

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

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䟽议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

 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紏得徒一年知流罪不

 紏杖一百知徒罪不紏杖七十犯百杖以下

 保人不紏无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妇女及男

 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紏亦皆勿论

 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紏不

 合科罪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