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六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七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八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七杂律凡二十八条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

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

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䟽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

 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

 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法

 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

 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

 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

 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杀伤人者从

 过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

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

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

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

 䟽议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

 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

 功多少差人夫脩理若暴水汎溢损壊堤防

 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有损壊

 当时不即脩补或脩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

 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失十

 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众人之物亦合

 倍论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谓杀

 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注云谓水流漂害于人谓由不修理堤防而

 损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伤者即

 人自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过常非

 人力所防者无罪

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

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䟽议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

 处应造桥及航者编舟作筏及应置舟船及

 须以竹木为筏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

 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废行人谓不

 造桥航及不置船筏并擅移桥济停废行人

 者杖一百

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

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

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

毁害者亦如之

 䟽议曰有人盗决堤防取水供用无问公私

 各杖一百故注云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

 检校虽供官用亦同水若为官即是公坐若

 毁害人家谓因盗水汎溢以害人家漂失财

 物计赃罪重于杖一伯者即计所失财物坐

 赃论谓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杀伤

 人谓以决水之故杀伤者减闘杀伤罪一等

 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杀伤者一同盗决之

 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凖盗论以

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䟽议曰上文盗水因有杀伤此云故决堤防

 者谓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损

 之类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赃重于徒

 三年谓漂失人三十疋赃者凖盗论合流二

 千里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决堤防之

 故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杀人者合斩

 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类上条杀伤人减闘

 杀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偿减价馀条凖此

 今以故杀伤论其杀伤畜产明偿减价下条

 水火损败故犯者徴偿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

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

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

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议曰应乘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

 斤若二百斤外更载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

 人物满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

 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

 各等亦不限所载逺近故云但载即坐若将

 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

 一等罪止徒二年

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

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运军资而私

 自载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

 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

 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监

 当主司知而听之谓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

 载受𭔃者与𭔃之者罪同故云与同罪若是

 空船虽私载受𭔃准行程无违者并悉无罪

 故云不用此律

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

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

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三等

 䟽议曰船人谓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谓茹塞

 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𪧐止谓行船宿

 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𠉀

 望违者是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者或沿沂

 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

 凖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溯上

 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写回

 避之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

 十疋杖六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杀伤

 人者减閗杀伤罪三等杀人者徒二年半折

 人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

当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䟽议曰激水为湍积石为碛谓湍碛险难之

 所其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者又减二等谓

 失财物于坐赃上减七等杀伤人者减闘杀

 伤五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谓各减行船人

 罪一等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

 人者并不坐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

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

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馀条在外失火凖此

 䟽议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

 为茔将有形兆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

 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

 所皆有宿卫之人而于此内失火者徒二年

 延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

 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于兆域外失火

 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谓延烧兆

 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若延烧林木者流二

 千里上减一等注云馀条在外失火凖此馀

 条谓库藏以下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

 减于内失火一等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䟽议曰凡官库藏及敖仓内有舍者皆不得

 燃火违者徒一年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

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冝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

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闘杀

伤二等

 䟽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

 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

 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

 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

 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

 各须收获緫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凖令文故

 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

 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

 三等凖赃二十疋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

 减闘杀伤罪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

 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

 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

 皆须灭之若不扑㓕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

 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

 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

 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三

 等故云各减一等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

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

者减闘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

 䟽议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

 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

 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

 年注云庙社内亦同谓于宗庙及太社院内

 失火亦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因失火延烧

 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凖坐

 赃科之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疋合

 徒三年若因火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

 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

 若杀伤畜产不合从上条称减闘杀伤一等

 偿减价自从水火损败误失不偿延烧庙及

 宫阙者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

年赃满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

杀伤论

 䟽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

 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

 满五疋流二千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

 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

 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

 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

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䟽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

 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

 失火罪二等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

 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

 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于私家从

 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

 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仓库及

 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

 杖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徴偿误失者不偿

 䟽议曰水火有所损败谓上诸条称水火损

 败得罪之处故犯者征偿若故决堤防通水

 入人家若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财物

 有所损败之类各征偿其称失火之处及不

 修堤防而致损害之类各不偿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

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凖盗论

减二等

 䟽议曰弃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庙

 神州等为大祀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若御

 宝谓皇帝八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宝以

 称御者三后亦同乘舆服御物谓皇帝服御

 之物及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非服而

 供御者以上义名例及职制并具释讫有弃

 毁者各以盗论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

 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

 一年半赃重者计赃各加凡盗一等盗御宝

 者绞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入十恶非服而

 御之物等不入十恶据盗律其拟供神御及

 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未

 馔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宝条拟供服御等

 亦并徒二年今此条上言弃毁大祀下称非

 服而御以盗论凖非服而御徒一年半举下

 明上即弃毁拟供服御凖罪徒一年半以上

 亦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凖盗论减二等

 并各从凖盗罪上减二等凖盗论者不在除

 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弃毁中祀神

 御之物减大祀二等弃毁小祀神御之物又

 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恶

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

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

 䟽议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

 丘五时迎气祀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

 行祭祀各有守卫此时有损壊丘坛者流二

 千里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

 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坛之外拥土为

 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

 日杖九十故云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逓减

 二等

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论亡失及误

毁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凖盗法论

 罪盗律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流二千里

 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徒三年馀符徒一年

 门钥各减三等盗官文书印徒二年馀印杖

 一百其亡失符节印以下误毁者各减二等

 谓各减弃毁之罪二等

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凖盗论亡失及误毁

者各减二等毁须失文字若欲动事者从诈増减法其误毁失符

移解牒者杖六十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䟽议曰弃毁制书弃毁不相须毁者须失文

 字制书𠡠及奏抄亦同官文书谓曹司所行

 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凖盗论谓各凖盗法

 得罪盗律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

 亡失谓不觉遗落及被盗误毁谓误致毁损

 破失文字各减二等故注云毁须失文字谓

 制敕奏抄徒一年官文书杖八十若盗毁欲

 动事者自从増减法制𠡠及奏抄合死官文

 书即依诈伪律诈为官文书及増减法主司

 自有所避即从违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

 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误毁符移解牒者杖

 六十注云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谓未入曹

 司之间而即误致毁者职制律虽无文亦与

 符移同罪

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

十若宻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

减二等不视者不坐

 䟽议曰官司行下文书多有封印而有私发

 印封视书者杖六十视制书杖八十若宻事

 各依漏泄坐减二等职制律漏泄大事应宻

 者绞减二等徒三年非大事应宻徒一年半

 减二等杖一百误发视者各减二等谓误发

 因视制书杖六十官文书笞四十大事应宻

 视者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应宻非大事

 视者杖一百上减二等杖八十不视者不坐

 谓初虽误发意不视书者无罪

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

错以主守不觉盗论

 䟽议曰凡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之人亡失

 簿书为失簿书之故遂令物数乖错者计所

 错之数依不觉盗论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

 五尺笞二十十疋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疋

 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

杖一百并去官不免

 䟽议曰谓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须立正案

 分付承后人违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纵虽去

 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并去官不免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𤓰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

亦如之即持去者凖盗论

 䟽议曰称𤓰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

 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

 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

 之持将去者计赃凖盗论并徴所费之赃各

 还官主

主司给与者加一等强持去者以盗论主司即

言者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食者亦准此

 䟽议曰当园主司将𤓰果之属给与人食者

 加坐赃罪一等谓一尺笞三十一疋加一等

 给与将去者准盗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

 疋加一等强持去者谓以威若力强持将去

 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赃倍征赃满

 五疋者免官若监临主司自强取者加凡盗

 罪二等除名倍赃并依常律主司当即言告

 者主司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辄食者亦凖

 此谓辄食者坐赃论弃毁者亦同持去者凖

 盗论强持去者以窃盗论若主司私持去者

 并同监主盗法若非主司而因食次而持去

 者以盗论强者依强盗法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凖盗论

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

 䟽议曰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

 弃掷毁壊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

 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凖盗论即亡失及误

 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

 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

 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

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

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

 䟽议曰䘮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

 立碣茔域之内亦有石兽其有毁人碑碣及

 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徒一

 年半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谓楼观垣壍之类

 而故损毁者计修造功庸坐赃论谓拾疋徒

 一年十疋加一等仍令依旧修立若误毁损

 者但令修立不坐

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

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

罪二等其弃毁者凖盗论

 䟽议曰请受军器谓鍪甲矟弩弓箭之类征

 戍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

 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

 等擅兴律私有甲一领流上减二等徒二年

 半之类其有或弃或毁者凖盗论各依盗律

 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

 类并名盗法

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亡失一分毁伤

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

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

分论其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仪仗各减二等

 䟽议曰请官器仗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

 分论谓请百事十事为一分之类若亡失一

 分或毁伤二分假有请百事亡失十事或毁

 伤二十事各杖六十若亡失二分毁伤四分

 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其分数

 各与上解义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

 一当一分论谓请玖事为玖分之类亦依亡

 失毁伤凖分为罪仍依令备偿其经战阵而

 损失者不坐不偿仪仗各减二等仪仗谓非

 兵器若有亡失误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军

 器罪二等若亡失毁伤罪名不等者即以重

 法并满轻法

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谓非在仓

库而别持守者若被强盗者各不坐不偿即虽在仓库

故弃毁者徴偿如法其非可偿者坐而不备

印门钥官文书之类

 䟽议曰官私器物其有故弃毁或亡失及误

 毁者各备偿注云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

 谓仓库之外别处持守而有弃毁亡失及误

 毁官私器物始合备偿若被强盗各不坐不

 偿虽在仓库之内若有故弃毁徴偿如法其

 非可偿者止坐其罪不合徴偿故注云谓符

 印门钥官文书称之类者宝节木契制敕

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

访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

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三等

 䟽议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宝及门钥亦

 同为亡失应合罪者未得即决皆听三十日

 求访限满不得然后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访

 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

 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书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亦如之

 䟽议曰官文书及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谓

 曹司执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狱案

 辩定后三十日程其制敕皆当日行下若行

 下处多事须抄冩依公式合满二百纸以下

 限二日程每二百纸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

 者不得过五日赦书不得过三日若有亡失

 各于此限内访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

 如法然制敕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废得罪

 不轻若许以三旬追访稽者皆须注失所以

 不与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书制书事巳行

 讫无程者亦依三十日为限

即虽故弃掷限内访得听减一等

 䟽议曰器物符印之类以下虽有规避而故

 弃掷限内访得者听减本失罪一等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

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䟽议曰谓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

 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

 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

 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谓得古器锺鼎

 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

 送者即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故云罪

 亦如之

 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

 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

 若为分财

 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

 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

 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

 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

 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䟽议曰得䦨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

 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

 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

 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

 年其物各还官主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䟽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来

 避去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

 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

 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

 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理重者杖八十

 䟽议曰杂犯轻罪触类𢎞多金科玉条包罗

 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

 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

 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

 八十

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