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与政治上之信条
作者:梁启超 
1911年
本作品收录于《梁启超文集/卷26

    何谓政治上之信条?谓国人对于政治上所公共信仰之条件也。人之相集而为群也,则必有其一群所公认为不可不循之理法,无以名之,名之曰信条。是故有宗教上之信条,有道德上之信条,有学问文艺上之信条,有社会交际上之信条,其他莫不有之,不能缕举。而此信条者,随地而异,随时而异。甲国之信条,非可以喻诸乙国也;即在同一国中,甲时代之信条,非可以喻诸乙时代也。例如埃及希腊人之崇祀物魅崇祀人鬼,以语佛教、耶教之国民,莫之喻也;而佛教耶教国民之所信,以语彼等,亦莫之喻也。例如斯巴达人以窃盗为美德,以语他国人,莫之喻也。例如古代诸国,多分人类为若干阶级,不许通婚姻,以语尊平等爱自由之国民,莫之喻也。例如今世欧美人,以妇女当社会交际之枢,主妇谢客则群讶为无礼,以语东方人,莫之喻也。例如本朝考据家之治经学,引书必求其朔,家法必宗于一,以语元明人,莫之喻也。是故凡一信条之存于社会也,则全社会之人凛乎莫敢或犯,自能于冥冥无形之中,宰制群众心理;其有犯焉者,则相率骇而哗之,必使其人不能自存于本社会而后已。是故凡活动者,则活动于信条之下而已;凡竞争者,则竞争于信条之下而已。其信条异者,则其活动竞争之方式亦从而异。以甲国甲时代之方式移诸乙国乙时代,莫能适用也。岂惟宗教上、道德上、学问文艺上、社会交际上为然耳,即政治上亦有然。

    谚有之:“秀才遇著兵。”此言夫以思想悬绝之两人相交涉,势必穷于因应也。是故无论为一人与一人之交涉,为国内一团体与一团体之交涉,为一国与一国之交涉,要必先有彼此心目中所共守之信条,然后可据以为规律之鹄,而言动之秩序,于是生矣。例如有两学派于此,皆宗法孔子,甲派引孔子之义理以难乙派,则可以使乙派帖服;作乙派而本不悦服孔子者,则甲派虽遍征六经,无当也。例如有两国于此,同认国际法,乙国若违反国际法,则甲国可据法例以折之;使乙国而并不知国际法为何物,则甲国虽广引先例,无当也。夫政治上国民与政府之交涉也,则亦有然。专制国自有其上下所共守之信条;立宪国又别自有其上下所共守之信条。苟立宪政治之信条,未能深入人心而共视为神圣不可犯,而欲遽效立宪国民活动竞争之方式,未有能奏功者也。

    然则立宪政治之信条,何自生乎?其一由于宪法,其二由于政治上之习惯。宪法则有形之信条也;政治上习惯,则无形之信条也。是故凡立宪国民之活动于政界也,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其第二义则或宪法未尝有明文规定者,或虽有规定而中含疑义可容解释之馀地者,或虽无疑义而当其行使此权利有可容伸缩之馀地者(例如君主对于议院议决之议案有不裁可权,然君主不行用此权不为违宪也。又如人民有选举权,然人民不行用此权不为违宪也。此所谓容伸缩之馀地也),凡此则皆由政治上之习惯积累而酝酿之,酝酿既熟则亦深入人心而莫之敢犯。试举他例以明之,如朝会必具衣冠,此有形之信条也;稠坐不宜袒褐,此无形之信条也。居丧必当衰服,此有形之信条也;丧中不宜宴乐,此无形之信条也。两者之效力相等,而无形者之宰制人心,时或视有形者为更甚。以立宪政治之信条论之,则宪法与政治习惯,迭相生而迭相成,两者和合,自产出种种条件,而画然以示异于非立宪之政。凡立宪国臣民之活动于政界者,莫不明遵之而默认之,无或敢悍然与此信条抗。其有抗者,则立即为全国政界所哗而顿失其活动之力。立宪政治之所以勿坏皆赖是也。试举其目:

    一、凡加束缚于人民公私权者,或新课人民以负担者,皆须以法律定之。
    二、凡法律必须提出于议会,经多数可决而始成立,否则不能施行。
    三、凡命令不能侵法律范围,不能以命令变更法律。
    四、凡豫算非经议会可决,不能施行;豫算外不能擅行支销,豫算各项,不得挪用。
    五、凡议会必须每年召集。
    六、凡议会闭会中,政府虽得发紧急敕令以代法律,虽得为豫算外之紧急支出,然必须于次会期提出于议会,求事后承诺,不承诺则须将前案撤销。
    七、凡议会议决之法案,君主照例裁可公布之。
    八、凡君主对于政治上之行为或不行为(行为如发敕谕之类,不行为如不裁可法律之类),一切皆由国务大臣负其责任。
    九、凡政府与议会冲突,则或政府辞职,或解散议会,二者必居其一。
    十、凡国务大臣,必须常赴议会,演说政见,答辨质问。

    其他信条尚多,不能备举,此特其最著者耳。而凡在号称立宪之国,则此诸条者,其朝野政客皆视之若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凛乎莫敢或犯。脱有犯之,则必全国人所集矢,不能一日安于其地位。夫如是然后政党之势力得以发生。人民前此有不慊于君主者,非革命不能易之;今则无须尔也。君主在法律不能为恶,但责问大臣足矣。前此大臣不惬舆望者,非暗杀不能去之;今则无须尔也。所提出之法律案豫算案,不予通过;紧急敕令紧急支出,不予承诺;更甚则或为不信任投票,或上奏弹劾,则大臣无所容其恋栈矣。是故在野之俊秀,怀抱政见而欲实行之者,但使能结集为一大党,占多数于议院,则政府固不得不唯唯听命;而怙权之政府,势亦不得不植大党以自固。即不尔,亦须与一二党提携,采用其政见,务使得多助于议院,然后即安。故曰:非有政党,不能运用立宪政治,盖谓是也。是故在英美等国,其政府员必须从政党出者,固无论矣。即如德日等国,其政府员虽亦常以超然不党自号于众,然语其实际,则苟非择一二党与之交欢,则安能一日尸其位。质而言之,则凡在立宪国,未有失议会多数后援之内阁,而犹能存续者,立宪所以异于专制者全在此,政党所以能为立宪政体之中坚者亦全在此。是故虽有狡猾顽强之内阁,不过弄阴谋以操纵议会之政党而已,不过解散议会干涉选举而已。彼曷为而操纵?曷为而干涉?凡欲以得多助于议会也。彼确知非得多助于议会,则法律豫算不能通过,敕令不能得承诺,而被弹劾以辞职,终不能免也。故合以上诸信条,尤可以一总信条括之曰:凡立宪国内阁,必须设法求得多助于议会是也。若并此信条而不肯公认,则更不能名之曰立宪政体;而政党之为物,又断未有能发扬光大于其间者也。

    今之政府,全不识立宪政体为何物。以上诸信条,未尝有一焉悬其心目中者。法律与命令之区别及其范围,漫不省也,一切用上谕之旧形式颁布之而已。故有种种事项,在立宪各国例须以法律规定者,而始终不以提出于资政院;或资政院否决之法案,不转瞬而发上谕施行之;其可决之法案,动辄留中不发也;虽前此早经裁可公布之法律,政府公然违反之,恬然不为怪也。豫算案虽经提出议定,视之若无物也,不识事后承诺为维持宪政之一大义。故举凡一切重要政务,悉资政院闭会后、开会前而擅自行之。若鼠之昼伏夜动,自谓此遂足以逃责也,不知君主无责任一语作何解释。故凡百举措,自审为舆论所不容者,辄假诏旨为护符,动以违制入人罪,而其得失若于副署大臣无与也。大臣悍然不到院,凡百诘质,充耳不闻也;视院如仇,而始终不肯解散,惟阁置其议案,使悉归无效也。质而言之,则自始未尝认民意机关为一法定有效之机关,而对于此机关之言论,视之与寻常报馆之言论与寻常集会演说之言论相等,听其喧呶,目笑存之。盖立宪政治公共之信条,彼一无所喻,一无所恤也;而人民举立宪国通行之成例以责望之,此如索文绣于裸国,希韶响于聋俗,云胡可致!苟循此不变,则虽有极大之政党,终不能得丝毫之势力以左右政治。政府则非惟不必联络政党,并不必操纵政党过抑政党,听其自生自灭而已。久而久之,人心厌倦,人才益去政党而他适,政党之命脉日渐澌绝,立宪徒存虚名,而国命遂将永斩矣。吾每念此,未尝不汗流浃背也。

    夫立宪政治之信条,其养成之虽非一日,而助长之亦非无道,则今年资政院之举动,所关最巨矣。窃谓开院伊始,宜将无关重要之议案,暂行阁置,惟注全力督促政府,使承诺立宪政治之诸大原则。略举其要者如下:

    一、严定法律命令之范围,及其效力等差。
    二、分别诏旨种类,勿以政治责任渎君上。
    三、确定事后承诺之作用,杜政府之取巧。
    四、议案之留中者,须大臣说明理由,以防不裁可权之滥用。
    五、强迫大臣临院,毋许规避。
    六、阁院冲突,则辞职解散,务行其一。

    此数义若能办到,则宪政之形式精神庶几略具,而政党之作用始渐可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