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之国民大会部分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为政协决议之一部分。

    一,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国民大会。

    二,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

    三,宪法之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为之。

    四,依选举法规定之区域及职业代表壹千二百名照旧。

    五,台湾,东北等新增各该区域及其职业代表共一百五十名。

    六,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另定之。

    七,总计国民大会代表为两千零五十名。

    八,依据宪法规定之行宪机关,于宪法颁布六个月内,依宪法之规定选举召集之。

    附注:

    1,各党派负责使其出席国民大会之党员,在国民大会中,维持政治协商会议所修正之宪法草案。

    2,如有其它较好之宪草意见,由党派临时协商定之。

    3,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如次

    国民党 二百三十名

    共产党 二百名

    青年党 一百名

    民主同盟 一百名

    社会贤达 七十名

    4,国民党与共产党于上项该两党名额中,各让出十名与民主同盟。

    (按:附注4为不报告大会且不发表之商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