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司法总长许世英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6日
1913年1月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七日第二百四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一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7日)

  第一条 推事检察官律师制服。式如第一图第二图。色用黑。领袖及对襟均须镶边。(图略)

  第二条 制服之镶边。各以颜色区分之。

  一 推事 织金

  二 检察官 紫绒

  三 律师 黑绒

  第三条 书记官制服。式如第三图第四图。色用黑。(图略)

  第四条 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制帽。式如第五图第六图。帽沿用绒。色用黑。侧面及上端均缘边。各如制服镶边之色。(图略)

  第五条 凡制服制帽各料。均用本国丝织品或毛织品。

  第六条 本制公布后一月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