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受裁判者补偿金核发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先国防部,再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防部核准全文 9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国防部核准修正第 3、6~10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8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六日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0)基修法字第 5179 号公告修正全文 13 条;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一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30044 号函核定
  4.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0)基修法字第 11744 号公告修正第 3、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71267 号函核定
  5.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4)基清法字第 0962 号令增订发布第 11-1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5)基清法字第 0359 号令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