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盗匪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3 年 7 月 2 日制定公布10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34年4月26日令本条例施行期间自期满之日起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令本条例施行期间自期满之日起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35年4月10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36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37年4月1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38年6月24日总统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总统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39年5月25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40年4月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华民国四十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华民国41年4月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42年4月4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四月四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43年4月6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四月六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44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四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45年3月3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46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长一年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46 年 5 月 24 日 删除第8, 10条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期间届满后于民国39年6月13日、民国40年4月26日、民国41年3月10日、民国42年3月7日均经命令延长施行期间一年、中华民国43年3月8日立法院决议延长施行期间三个月至民国43年6月10日止、经总统于民国43年3月10日命令公布中华民国43年6月8日总统令施行期间延长九个月至民国44年3月10日止中华民国44年3月4日又令施行期间延长一年至民国45年3月10日止
中华民国 46 年 6 月 5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删除第 8、10 条条文、原第 9 条改为第 8 条、第 11 条改为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8401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8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4100015080 号令公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