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某某联社与林某连、曾某贵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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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526民初4197号

原告:德化县某某联社,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曙,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德化县。

被告:林某连,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某贵,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某卿,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某妤,女,202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连(曾某妤母亲),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某坤甲(曾用名曾某坤乙),男,201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连(曾某妤母亲),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某翔,男,201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连(曾某妤母亲),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某某联社(以下简称:德化某某社)与被告林某连、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化某某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源以及被告曾某贵、曾某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连、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化某某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林某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3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3954.33元),暂合计423954.33元。二、原告有权就曾某煌、林某连提供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德化县××镇××街××小区××号楼××层××室、××小区××号楼××层××)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林某连、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在继承曾某煌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3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3954.33元),暂合计423954.33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曾某煌、林某连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曾某煌发放贷款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材料,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贷款的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据为准。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合同有效期内每笔贷款执行利率保持不变,不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其中如贷款放款时确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以内,则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以贷款放款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础,加165个基点;2.如贷款放款时确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上,则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以贷款放款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础,加165个基点。合同签订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最近一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6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的借款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贷款由曾某煌、林某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德化县××镇××街××小区××号楼××层××室、××小区××号楼××层××的房产抵押担保,建筑面积共97.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10.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德国用(2010)第4××2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1××5号,德国用(2010)第4××5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1××6号。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21)德化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他项权利人均为原告,义务人为曾某煌、林某连。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2日向曾某煌发放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执行月利率4.416667%。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于2022年12月1日起欠息,2023年1月3日本金逾期。因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起诉日,尚欠本金40万元及暂至2023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3954.3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然不能归还。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行使抵押权。另外,该笔贷款系曾某煌和林某连夫妻共同申请且承诺共同还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曾某煌已过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林某连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林某连、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作为曾某煌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曾某贵辩称:一、龙东小区1号楼818室这套房子是他出钱买的,他要住到“百年后”才能给银行拍卖,目前小孩子和他都是住在这个套房。二、为什么他儿子会有这么多笔贷款。根据他儿子的财产状况,信用社不可能贷款这么多给他,二笔50万的,还有一笔签担保80万的,已经转贷了。还有一笔房子的40万按揭款。

曾某卿辩称:陈熙云欺骗他儿子去签名,贷出来的款项都是陈熙云拿去用。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1日,曾某煌(借款人、抵押人)、林某连(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配偶)与德化某某社(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循环贷款借款合同》包含如下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材料,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贷款的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据为准。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合同有效期内每笔贷款执行利率保持不变,不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其中1.如贷款放款时确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以内,则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以贷款放款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础,加165个基点;2.如贷款放款时确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上,则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以贷款放款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础,加165个基点。合同签订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最近一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的借款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高额抵押合同》包含如下约定:抵押人(曾某煌)自愿为抵押权人(德化某某社)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与债务人曾某煌、林某连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债权金额为585000元,其中最高额债权本金为40万元。担保物为登记在曾某煌名下位于德化县××镇××街××小区××号楼××层××室[德国用(2010)第4××2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1××5号]、××小区××号楼××层××号[德国用(2010)第4××5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1××6号]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债务人或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债务人或抵押人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当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闽(2021)德化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

德化某某社依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2日向曾某煌发放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执行月利率4.416667%。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于2022年12月1日起欠息,2023年1月3日本金逾期未偿还,截至起诉日,尚欠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另查明,1.被继承人曾某煌于2023年1月18日(农历2022年12月27日)死亡;2.曾某煌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林某连(配偶)、曾某贵(父亲)、曾某卿(母亲)、曾某妤(女儿)、曾某坤甲(儿子)、曾某翔(儿子);3.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于2023年12月12日书面放弃继承声明。

上述事实,有德化某某社提供的证据:1.曾某煌、林某连身份证和结婚证、户籍身份信息,2.《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品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4.个人借款申请书,5.贷款明细账;被告提供的证据:放弃继承声明;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虽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但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借款合同纠纷。林某连、曾某煌生前与德化某某社签订的《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德化某某社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循环贷款借款合同》、贷款明细账等证据能证实贷款人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以及借款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应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月利率4.416667%)、罚息、复利的事实。又因林某连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和债务人,应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请求林某连偿还本案债务,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借款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则德化某某社享有就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对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处理。林某连、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为曾某煌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等规定,林某连作为曾某贵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曾某贵遗产价值内清偿债务,然而,林某连又是共同借款人,故林某连应承担本案所有的债务,而不是仅在继承曾某贵遗产价值内清偿债务,可见,德化某某社基于林某连为继承人身份提出此诉请没有意义。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已书面声明放弃曾某贵遗产继承,且德化某某社对此不持异议,故曾某贵、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不负清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曾某卿、曾某妤、曾某坤甲、曾某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连尚欠德化县某某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利息、罚息、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若林某连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德化县某某联社有权在最高额债权585000元范围内以曾某煌名下位于德化县××镇××街××小区××号楼××层××室、××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地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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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德化县某某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9.3元,减半收取计3829.65元,由林某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童宝捷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连莹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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