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1

    山南西道管内州府,每年两税外,配率供驿禾草共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七围,每围重二十斤。

    兴元府二万围。内五千围每年折征价钱充使司杂用,每围一百二十文,据元和三年使牒减免不征,馀一万五围见征率。洋州一万五千围。

    利州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围。

    右,访闻前件州府每年两税外,加配驿草,遂于路次州县检勘文案。据谕后使牒,并称准旧例于两税外科配。又牒山南西道观察、处置等使裴玢勘得报称: “自建中元年已后,每年随税据贯配率前件禾草,将供驿用者。”伏准元和元年已后,三度赦文,每年旨条,“两税留州、留使钱外,加率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以枉法赃论”,又准今年二月三日制节文,“诸道两税外榷率,比来制敕处分,非不丁宁。如闻或未遵行,尚有欺弊,永言奉法,事理当然,申敕长吏,明加禁断;如刺史承使牒于界内榷率,(阙一字)加惩责,仍委御史台及出使郎、中官、御史访察闻奏”(阙一字)。伏以前件草并是两税外征率,准制合勒本道明(阙四字)州府长吏,仍令节级科处。分勘择得实以前。剑南东川详覆使监察御史元稹奏,谨具如前。

    中书、门下牒御史台

    牒:奉敕:“积习多年,成此乖越,然在长吏,合寻根由。循失政之规,置无名之税,虽原情可恕,而在法宜惩。观察使宜罚一月俸,刺史各罚一季俸。仍令自元和四年已后禁断。”牒至,准敕故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