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哲与郭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日于北京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8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哲,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一凡,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哲因与被上诉人郭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哲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郭一凡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张×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一、张×哲与郭一凡具有借款的合意。首先,张×哲提交的与郭一凡微信聊天记录中,郭一凡多次要求张×哲垫付其与案外人所欠张振中的借款,其次2019年2月14日张×哲与郭一凡、孙梦新录音中,郭一凡对其欠款事实多次予以确认。再次,张×哲与郭一凡、孙梦新、王萌于2019年2月26日再次进行了对账,在此过程中,郭一凡、孙梦新及王萌均认可与张×哲之间的借款关系,且就欠款金额四人之间仅有人民币10余万元的分歧,其中郭一凡明确认可其欠付张×哲人民币128万元。二、张×哲实际支付了款项,且款项由郭一凡实际使用。张×哲按照郭一凡的要求垫付了欠付张振中的借款人民币1008000元,而还款金额和收款账户均为郭一凡所提供。此外在澳门期间张×哲先后提供借款人民币1721400元。而在各方对账期间,郭一凡、孙梦新及王萌对于张×哲提供借款事宜予以确认,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郭一凡在微信聊天中及对账期间认可代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对案外人的欠款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郭一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哲的上诉请求。

张×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郭一凡偿还张×哲借款人民币176287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7628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郭一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9日,张×哲与郭一凡至澳门旅游,期间二人至赌场赌博。张×哲主张,在澳门期间,郭一凡向其借款1080000元港币,其中郭一凡已偿还200000元港币,尚有840000元港币未偿还,折合人民币为754320元;回北京后,张×哲替郭一凡偿还欠款500000元港币、替王萌和孙梦新偿还欠款65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共计1008550元,其中向张振中账户转账1008000元人民币,支付现金550元人民币。为证明其主张,张×哲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哲与郭一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9年1月31日,郭一凡让张×哲帮其垫款,并向张×哲提供了第三人张振中的银行账号。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31日,张×哲向郭一凡发送信息“我垫咱俩的吧,要不手机没钱了,真的”,郭一凡回复“那胖子他没到呢啊,这不是说好了结账今天就垫上十来万,你先垫上吧,明后天我让胖子给你,他给不上让他借都得顶上,我这两天也让人给你打钱,能打多少是多少”……郭一凡向张×哲发送手机计算器截屏显示数字为1008550并回复“那不会,实在给不上这不还有我呢么,你放心吧”……郭一凡向张×哲发送信息“6222020200017421468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张振中”;2019年2月19日,张×哲向郭一凡发送信息“凡你说我这忙到最后借钱都给归上厅里,厅里的不能拖着,但也不能一直这么拖着我吧”,郭一凡回复“我也明天回去吧,回北京说吧”。一审庭审中,张×哲称“厅里”指的是澳门赌场,郭一凡找赌场的人借钱,张×哲替郭一凡把借款还给了赌场,郭一凡答应回北京后偿还,但是一直没有还。郭一凡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聊天记录不完整,无法体现郭一凡向张×哲借款或者垫钱的事实,郭一凡向张×哲发送张振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只是替张×哲记录账户信息并转发。2.张×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明细及转账凭证6张,证明张×哲已按照郭一凡要求于2019年1月31日及2月1日将借款1080000元人民币汇入第三人张振中账户,以及郭一凡在澳门期间向张×哲借款1080000元港币的事实。张×哲称,其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7日向潘进昆、刘月华、颜家伟、陈秀红、莫甲燕、账户转账系兑换港币现金,其中2019年1月24日向刘月华账户转账150000元人民币、向潘进昆账户转账898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5日向颜家伟账户转账4485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6日向刘月华账户转账269100元人民币、向陈秀红账户转账534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7日向莫甲燕账户转账230000元人民币,加上2019年1月27日郭一凡支付30000余元人民币,共计兑换港币1975000元,张×哲将其中1080000元港币现金借给了郭一凡。郭一凡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郭一凡及张×哲之间存在借款交付的事实。3.张×哲、郭一凡及案外人孙梦新的录音资料,证明郭一凡认可其在澳门旅行期间及回北京后,共向张×哲借款1340000元港币。录音第43分10秒,张×哲“33加5、38、加10、48,厅里50、98,60里拿走50,甭管你跟胖子怎么算了,少了多了的,148,98加50,148,之前那后手你换那你出那个3万多块钱人民币换4万港币那头,再换那30,那10万块是我出的,但是你净落应该是10万块钱,你没动本,等于你没动过本金,你给王萌了对吧,OK,现在是158的账”,郭一凡“净落15的,应该是,我给他20留了5万块钱”,张×哲“你赢了15是吗?”郭一凡“那这5万块钱是赌场白给我的呀”,张×哲“行,就说你甭管赢多少,就说从咱这儿撤回来一共那个158对吗”,郭一凡“对,158理所应当”,张×哲“那么我理所应当先给你减20,是我自己拿的,138,再理所应当给你减去一个3万8千块钱,4万块钱港币,是134,这是咱哥俩的事”,郭一凡“那我那5万块钱呢”,张×哲“你那5万钱是不是让王萌给你背上啊,你给他了,你没给哥们回过来啊”,郭一凡“行,134是吧,134是不是我结了134就没我事儿了”,张×哲“不是,这怎么叫没你事,你先听我说啊,不是说你结这134就跟你没关系了”;第45分20秒郭一凡“所以我就想问是不是134,这钱咱俩的账”,张×哲“咱俩的账,没错,你说的”,郭一凡“是不是我掏134咱俩就没事儿了”,张×哲“咱俩没账了”。郭一凡认可双方发生过该次聊天,但主张聊天内容不能证明郭一凡认可其向张×哲借款的事实。另,张×哲主张其替王萌、孙梦新偿还欠款共计650000元港币,郭一凡曾承诺,如该二人无法偿还,由其代为偿还,现王萌和孙梦新未偿还,故应当由郭一凡进行偿还。郭一凡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哲主张其与郭一凡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根据录音证据,郭一凡有表达向张×哲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但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张×哲与郭一凡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郭一凡亦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张×哲主张其与郭一凡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关于张×哲要求郭一凡偿还其替王萌、孙梦新垫付款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张×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郭一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张×哲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2019年2月26日张×哲、郭一凡等人在柴丫茶馆的谈话录音,证明张×哲、郭一凡、孙梦新、王萌、严语汇进行对账:张×哲计算四人在澳门期间共计支出356万港元,王萌回复“数字是没错,你怎么算都没错,现在不就是说,谁多谁少的问题”,证明各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四人支出的356万港币中,张×哲至少拿出213万港元,对此郭一凡回复“对啊”、“没毛病”,证明张×哲存在支付的行为。就张×哲与郭一凡之间的对账,张×哲向郭一凡明确“你郭一凡欠我128”,郭一凡表示“这数字总和,对”,张×哲确认说“这么一减,你现在账是差我128万,没毛病”,郭一凡再次予以确认,证明张×哲与郭一凡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争议的借贷金额至少为128万港元。就张×哲与王萌之间的对账,张×哲向王萌明确“现在是54,算上这个是64,你有疑义吗27加27……没给你多算吧,没叠啊,这可谁跟谁没叠啊,这是咱哥俩单欠的啊”,王萌表示“我明白你怎么算的……我知道”,张×哲又确认“你查我54万,对吗,这能认吧,你先说话”,王萌表示“嗯”,证明张×哲与王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争议的借贷金额至少为54万元港币。就张×哲与孙梦新之间的对账,张×哲向孙梦新明确“这是31,额外的2万,咱先不说了……对吗,这清楚一家,你先跟我说是”,孙梦新表示“是,我就这些啊”,说明张×哲与孙梦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争议的借贷金额至少为31万元港币。证据二张×哲与王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张×哲向王萌追偿时,王萌承认其与张×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知晓郭一凡也与张×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张×哲问及何时归还借款,王萌称“一凡回来算清楚账,我就马上给你”,证明各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在张×哲要求王萌处置股票清偿债务,王萌称“你逼逼一凡行么”,证明郭一凡与张×哲之间存在借贷事实。2019年2月11日,王萌让张×哲先找郭一凡,并称“让他先把厅里归上”,“让他先给你一部分啊”,并承诺在月底前跟郭一凡将账算完。证明张×哲代郭一凡归还了借款,郭一凡尚未还清其对张×哲的欠款。

郭一凡对录音及文字整理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郭一凡、张×哲和几个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博,在赌资来源上,郭一凡使用的均是其自有资金,没有向赵浩哲或者赌场任何人借款。张×哲向赌场借款用于赌博的事情与郭一凡无关,只是张×哲在牌桌不方便记录,郭一凡用手机帮其记录了账户信息,回到北京之后,张×哲输钱较多,要求郭一凡来承担其中一部分。因临近春节,张×哲多次打电话及去家里找郭一凡,郭一凡不堪其扰,同意在茶馆谈谈,其中“是不是我给你一百多你就不找我了”及类似表述,并非郭一凡“认可”借贷关系以及偿还的意思表示,基于当时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很多话是顺着张×哲说的,并不好明确言辞拒绝或者反驳,结合庭审中张×哲提供的多份录音,其中的数字一直在变化,不能简单取个“最大公约数”来认定存在“郭一凡认可欠款”,而实际情况是:不存在借款事实,张×哲从未以现金或转账等任何形式向郭一凡出借款项,亦不存在郭一凡请求张×哲向第三人归还“郭一凡债务”,张×哲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郭一凡无关。张×哲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仅凭录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郭一凡对张×哲与王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称无法发表意见,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张×哲与王萌的聊天与郭一凡无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哲主张与郭一凡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款项的交付来看,张×哲主张两部分款项,第一部分系在澳门郭一凡向其借款1080000元港币,第二部分系替郭一凡向张振中转账人民币1008000元,但这两笔款项都不是直接交付郭一凡,郭一凡在诉讼中对此亦不予认可,张×哲证明款项交付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中的对话。从借贷的合意来看,张×哲的证据也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中的对话。从一审和二审张×哲提交的大量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虽然郭一凡表达向张×哲支付款项,但并不能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张×哲与郭一凡经过多次对账,一直未能形成明确结论,就张×哲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张×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6元,由张×哲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国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昂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