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解由使

凡勘内外诸司所进不与前司解由状。令任用分付実录帐。検交替使帐等者。弁官外题下于使局。即率解

文纸数。令本司本国进料纸。/其料纸百帐加笔四管。墨一廷。勘知帐。/会赦帐等亦同。但诸寺诸司不备笔墨。∥诸国七通。/上纸五通。奏并内案。端书长案解文/等料。凡纸二通。草案并勘判等料。∥诸司五通。

/上纸三通。奏并端书长案等料。/凡纸二通。草案并勘判等料。∥先书其草案而随解文所载事条。召縁事所司令勘申之。/被管诸司不経/惣官。直唤令勘。∥主典已上。

次官已下。次第勘判。其后长官阅彼此之所执。定勘判之得失。即书熟纸。长官已下共署进。検校覆勘。既讫

捺使印为长案。更书奏文并内案及解文等。/在京诸司不修/内案并解文。∥次官已下相共校読。竟则加署。/署式在/左。∥大臣奏闻之

后。录奏了状副解文进官。/解文捺/使印。∥其奏文踏印讫。/下外官踏内印。/下内官踏外印。∥副之官符。更下使局。/符直注奏文解文下某/司某国及所司之状∥使

局受取须行。/下诸司奏文并解文。副官符。召/惣官付之。下诸国召雑掌付之。∥

奏式

勘解由使谨奏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検交替使并実录/等帐准此注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若干条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称云云。交替帐注云。検交替政使位姓名等年月日解称云云。実录帐注

云。国官位姓名年月日解称。被太政官月日符称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谨以申闻谨奏。

年月日

长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検校

官位姓名

官位姓名宣奉 敕依奏

年月日

内案式

勘解由使谨奏

勘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右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所言上

一前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后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前后司共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可従恩免

某物若干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谨以申闻谨奏。

年月日

署名同上

长案式

勘解由使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若干条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称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

年 月 日 主典位姓名

长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勘解由使谨奏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雑事若干条

色目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谨以申闻谨奏。

年 月 日

署名如上奏式

官位姓名宣奉 敕依奏

年 月 日

右奏闻了日。于长案后纸记之。

凡不与解由状。并実录帐等。依次勘奏。但巻小事小。勘判易决。及所司勘申无稽拥者。不必拠次。特以勘

奏。

凡言上不与前司解由状。并実录帐之后。前司之同任。相寻解任。亦修不与解由状言上。所载雑事及所执

不异者。合载一人状。不再烦奏闻。但其除弃之状。详注奏文。若前后之状。色目所执相违。事不获已。可共

报下。不拠次第。一度勘奏。

凡内外官人。或自内官迁于外任。或未终外任迁于内官。其不与解由状。内官〓日。外官六十日内。不论

前后。超次勘奏。若可过程期者。注可被拘留之色目。期日已前且以申官。

凡不与前司解由状。并令任用分付実录帐。及検交替使帐等。未勘奏之前。前司雑怠会赦不会之由。不可

勘申。

凡诸寺诸司诸国迁替之人。或不待与不。任意帰散。或所执无道不加署名。如此之辈。不与解由状。随下直

以勘奏。

凡诸国所进検交替使并実录帐等所载国内雑物者。修奏文日。只载欠失之类。不注见在之物。但新勘附

公益之色目等。不省除之。在京诸司准此。

凡弁官所下临时勘文者。判官。主典各一人加署进之。若事縁徴免官物者。得上宣乃勘申。次官以上一

人亦同加署。

凡诸国租舂米未进者。虽会免。租税未进之恩赦。不可原免。

凡縁解由并年终帐等事。任得召仰诸司。/其勘申状。判官主/典各一人署之。∥一日受事。二日令申。虽云多条不过五日。违此

稽留。即责过状。以进官。若拒捍不进。及不応召者。独指某人。别录申官抑留要剧马料季禄等。其身参进

弁申之后。可追给状。更亦申官。

凡年终帐。以弘仁十三年。天长四年为证帐。自余三年一除。

凡勘诸司年终帐者。拠去年帐并证帐计会今年帐。若有勘出者。召彼本司告知其由。即录后年帐。可

改正状。长官已下主典已上共署进之。

凡勘判程限公文四百张已上者。発勘〓日。続勘各廿日。二百张已上者。発勘廿五日。続勘各十五日。二百张

已下者。発勘廿日。続勘各十日。

凡校読始自二月。迄于八月合七个月。日别廿五枚已上。始自九月。迄于正月合五个月。日别廿枚已上。

凡书写功程。始従二月。迄于八月合七个月。日别奏文六枚。长案并诸司承知七枚。草案九枚。始従九月。

迄于正月合五个月。奏文五枚。长案并诸司承知六枚。草案八枚。若其手迹狼籍文字脱误者。従追上日。

凡使局官舎。随损申官令加修理。

凡赐时服。/春夏长官次官各绢五丈二尺。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四丈五尺。秋冬长官/次官各一疋四丈四尺。绵五屯。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一疋三丈。绵四屯。∥使修解文进官。官下符大蔵省充之。

凡给熟食者。拠前月上日。移送宫内省。/长官已下书生已上。日米一升二合。/酒六合。鱼四两。塩二勺。滓醤一合。∥但参议长官不在此限。

凡雨日覆奏料。䌷绢三尺。纳公文并纸料。调韩柜十合。并随破损申官请换。

凡猿头砚并奏料挿文杖。随破损申官。官仰所司作充。

凡年料炭者。/従十一月一日迄二月〓日。日/别三斗。但有闰月者。随加给之。∥夏月申官。官下符大蔵省。即准当时沽以直充之。黒葛筥二合。砥一

颗。绿端茵一枚。/検校/座料。∥黄端茵三枚。/长官次/官料。∥绀布端茵六枚。/判官主/典料。∥折荐帖八枚。/史生。使掌。/书手等料。∥席六枚。/次官已上/土敷料。∥并三年一

度申官请换。

凡使部二人衣食。以直丁不仕物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