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扣械潮/卷四/选举规则 中华文库
第一条选举暂以每团为单位每一商团有一投票权俟下届大会再照人数比例修正开会及当选之法定人数依代表大会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选举事务由主席指定人员办理之
第三条选举票用双记名连记式由主席制发之
第四条领票由该商团代表会同到发票处亲笔签名领取由主席核发
第五条同一团体之代表非有过半数代表之到疡及领票之代表与报到代表姓名不符时均不得领票
第六条写票须依定式并须字画清楚及应书报到出席或入团之原姓名其有涂污损另书别号或记他事者均作无效
第七条选举人须于选票记明某处商团代表并由原领票人亲笔签名如有欠缺及书或签名与领票时签名不符者作为无效
第八条领票投票均不得代他人行之
第九条选举会开始时应公推监督人二名当众监督封毕由监督人先行投票并由主席宣布请各代表投票完毕时监督人始行退席
第十条主席宣告开票前应由众公推监督五名监督开票选票之有效无效有争议时由监督人依本规则裁决之
第十一条选举结果由主席宣布之并须监督人签名于记载要数之文书交由总大会保存之
第十二条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大会议决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