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广东全省各埠商团为联同防卫共保公安维护商业起见合组广东全省商团联防总部为广东全省商团最高命令统率机关其组织依本规则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广东全省商团联防总部以全省商团代表大会选举之左列各员组织成之 一总长一员 二副长二员 前项职员之当选以遵章加入本联防之商团团军为限任期二年期满得被选连任

第三条总长承全省商团代表大会委托执行全省商团命令统率及教练考核事宜并 对于内部职员执行职务指挥监督之责

第四条副长赞助总长执行一切职务 副长于总长请假或缺席时代行总长职权

第五条总副长均因故障离职时得由参事会互选一人代理之 前项代理时期以三个月为限代理总长须于期内召集全省商团代表临时大 会补选之以补足未完之任期为限

第六条总长为办理团务得于总部内设置下列诸处 一团务处辖收发会计庶务交通各股 二教练处 三军事参议处辖机要股 四秘书处 五惩奖处 六编纂处 七稽查处

以上诸处各设处长一员处员若干员均由总长任用之其处务细则则另定之

第七条总长以全省商团联防总部名义所发布之命令本联防商团须遵守之其有违抗者得依惩戒办法惩戒之 惩戒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全省商团应划一训练及编制其教程及编制令由总副长参事会员及教练处 职员协议定之

第九条、全省商团每年大会操一次凡关于会操事宜由总部以命令行之

第十条全省商团之旗章服制及赏罚规则均由总部以命令颁布之

第十一条全省商团枪械之执照由总部核发之但得由总部体察情形委任分区给发惟 须列册呈报总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总部经费之支出额由总长拟定岁出预算书经全省商团代表大会同意核定行之决算亦同

第十三条本章程有未尽事宜得经代表大会议决修正之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议决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