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扣械潮/卷四/广东全省商团军联防参事会规则 中华文库
第一条广东全省商团联防代表大会每年常会终结时应就各商团团员选举参事十一人组织参事会监督联防总部总长办理联防事务但关于军事行动不在此限 前项参事任期一年期满得被选连任
第二条参事会应互选参事长一人办理参事会行政事务参事长因事缺席时由参事互选一人代理之
第三条参事员对于联防进行应办事项得建议或承总副长之谘询提出意见于总部
第四条参事员对于总副长执行之事项认为不当时得以二人以上联名建议于总长请开总副长及参事员之联席会议解决之 总部各处长于必要时得出席陈述意见但不得加入表决
第五条前条联席会议之结果总副长仍执己见时得以总部名义召集联防代表临时大会议决之临时代表大会认参事会之主张为不当时须改选参事员以补足未完任期为限
第六条参事员对于总刚长认为违章失职或有其他损害本联防利益名誉情事时得以参事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提出弹劾案并以参事会名义召集临时伐表大会议决之 被弹劾之总长得到会申辩但经大会通过弹劾案时该总副长应即退职全时即由大会改选总副长以补足未完任期为限
第七条参事会建议于总长应办事项总副长认为窒碍难行得交参事会覆议参事会议决如前总副长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解决
第八条参事会员议事细则由参事会自定之
第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得由代表大会议决修正之
第十条本规则自代表大会议决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