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扣械潮/卷四/广东全省商团联防代表大会规则 中华文库
第一条本会为广东全省商团联防最高议决机关依联防章程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加入联防之各商团应各以正式公陌泒出全权代表三人为本会会员但代表职权以每次会议完毕为终结
第三条本会设置职员如左
(一)正主席一人由会员于开会前互选之
(二)副主席一人同上
(三)书记长一人由主席聘任之
(四)书记员二人由主席任用之并得以联防总部职员兼充
前项职员于每次会期终了事务完结时即行解职其文件册籍交由参事会保管之
第四条本会每年开常会一次由总部于春季期内召集之前项召集应于会期前三十日发出通知书
第五条每次开会期间不得过十日但经议决得延长之延长老会期最多不得过五日
第六条过有特别事故经参事会议决或有十处商团以上之联合请求得开特别会
第五条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特别会适用之但发出通知期得缩短为十
第七条本会会议非有总会员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非有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表决之修正章程及选举职员弹劾职员之会议非有总会呈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及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之
第八条本会会议暂以团为单位每团有一表决权俟下届大会再按人数比例修正
第九条本会之谦事细则叧定之但不得违反本规则之规定
第十条本规则自代表大会议决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