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区联防分部依联防章程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同区联防之各商团应各以正式公函泒遣代表一员共组区代表会拟定该区联防办法及选定职员由同区各商团联呈总部查核备案

第三条各区联防分部设下列各职员 (一)分部长一员由该区代表会选出后报由总部委任之 (二)副部长一员 同上 (三)参议三员 同上 前项职员当选以该区各商团团军为限任期二年期满得被选连任

第四条联防分部所在地由该区代表会议定之

第五条联防分部之经费由该分部拟定预算经该区代表会议后由该区内各商分担之

第六条联防分部之图记应由总部发给之

第七条分区代表会之召集开会及其他各项规则均适用全省商团代表大会规则办理

第八条各分区联防分部相互间之争议应报由总部裁决之

第九条本规则有未尽事宜得请求全省代表大会说决修正之

第十条本会规则自代表大会议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