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2日于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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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粤1972刑初1746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2024〕1325号

指控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

辩护意见

被告人认罪,未提出其他辩解意见。

查明事实

自2023年7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位于东莞市××××家中,利用手机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后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互换淫秽视频。经统计,田某某通过QQ(昵称:叱诧风云)将手机内淫秽视频发给昵称“东哥”、“疯”、“阿康”、“我不想说”等4名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片段共计50个。经鉴定,上述50个视频均认定为淫秽视频。2023年11月15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将田某某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归案后有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姣姣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莹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某,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