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赃定估议
作者:李朋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57

    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准犯处当时土绢之价。依令每月旬别立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所取犯月旬土绢之价。假有蒲州盗盐,隽州事发,盐已费使,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土绢之价,于隽州决断之。纵有卖价贵贱,所估不同,亦依估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