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8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4日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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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内0802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现住巴彦淖尔市。因本案,于2024年7月15日被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8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临检刑诉〔2024〕205号
2024年7月4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P××××号小型汽车从乌拉特前旗出发,行驶至G6京藏高速公路临河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2024年7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理。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审判员 | 吴琼 | |
|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 ||
| 法官助理 | 吕劲龙 | |
| 书记员 | 雷吉成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