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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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峨边彝族自治县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8年7月1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14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和城市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两个子女的。

    第五条 依照本变通规定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应有3年的间隔时间;汉族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应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六条 少数民族已婚妇女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七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城市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依照城市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城市人口转为农村人口的,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疏于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