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陵制度议
作者:房元龄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37

    谨按高祖长陵高九丈,光武陵高六丈,汉文魏文并不封不树,因山为陵。窃以长陵制度,过为宏侈,二丈立规,又伤矫俗。光武中兴,明主多依典故,遵为成式,实谓攸宜。伏愿仰尊顾命,俯顺《礼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