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于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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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2刑初24号

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2012年8月10日因盗窃被淄博市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9月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刑诉(2023)1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5日中午,在青岛市崂山区某村的出租屋内,被告人田某某趁被害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放在出租屋单人床被子底下的2400元人民币现金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