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203民初760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149号

作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清,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鹏,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清,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庆,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青岛市康森服饰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熙,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元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元庆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同日同意王元庆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元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王元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艳华

    审 判 员 解 鲁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立春

    书 记 员 刘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