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梅芳、黄志生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93docx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于西安市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尤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尤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91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志生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国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 对 人  王 强

送 达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