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梅芳、黄志生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93docx 中华文库
| 尤梅芳、黄志生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93docx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于西安市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尤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尤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91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志生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国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 对 人 王 强
送 达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