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尚书注疏卷第七
孔安国

孔颖达

卷第八

    甘誓第二

    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夏启嗣禹位,伐有扈之罪。 ○启,禹子,嗣禹为天子也。扈音户。有扈,国名,与夏同姓。马云︰“姒姓之国,为无道者。”案京兆鄠县即有扈之国也。甘,有扈郊地名,马云︰“南郊地也。”甘,水名,今在鄠县西。誓,马云︰“军旅曰誓,会同曰诰。” 【疏】“启与”至“甘誓” ○正义曰:夏王启之时,诸侯有扈氏叛,王命率众亲征之。有扈氏发兵拒启,启与战于甘地之野。将战,集将士而誓戒之。史叙其事,作《甘誓》。 ○传“夏启”至“之罪” ○正义曰:《孟子》称,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之后,益避启于箕山之阴,天下诸侯不归益而归启,曰:“吾君之子也。”启遂即天子位。《史记‧夏本纪》称,启立,有扈氏不服,故伐之。盖由自尧舜受禅相承,启独见继父,以此不服,故云“夏启嗣禹立,伐有扈之罪”,言继立者,见其由嗣立,故不服也。

    甘誓甘,有扈郊地名。将战先誓。 【疏】“甘誓” ○正义曰:发首二句叙其誓之由,其“王曰”已下皆是誓之辞也。《曲礼》云︰“约信曰誓。”将与敌战,恐其损败,与将士设约,示赏罚之信也。将战而誓,是誓之大者。《礼》将祭而号令齐百官,亦谓之誓。《周礼‧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郑玄云︰“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礼也。”《明堂位》所谓“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是誓辞之略也。彼亦是约信,但小于战之誓。马融云︰“军旅曰誓,会同曰诰。”“诰”、“誓”俱是号令之辞,意小异耳。 ○传“甘有”至“先誓” ○正义曰:《地理志》扶风鄠县,古扈国,夏启所伐者也。“鄠”、“扈”音同,未知何故改也。启伐有扈,必将至其国,乃出兵与启战,故以“甘”为有扈之郊地名。马融云︰“甘,有扈南郊地名。”计启西行伐之,当在东郊。融则扶风人,或当知其处也。“将战先誓”,誓是临战时也。《甘誓》、《牧誓》、《费誓》皆取誓地为名,《汤誓》举其王号,《泰誓》不言“武誓”者,皆史官不同,故立名有异耳。《泰誓》未战而誓,故别为之名。《秦誓》自悔而誓,非为战誓,自约其心,故举其国名。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 ○将,子匠反。王曰:“嗟!六事之人,各有军事,故曰六事。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五行之德,王者相承所取法。有扈与夏同姓,恃亲而不恭,是则威虐侮慢五行,怠惰弃废天地人之正道。言乱常。 ○侮,亡甫反。正如字,徐音征,马云︰“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惰,徒卧反。天用剿绝其命,用其失道,故剿截也。截绝,谓灭之。 ○剿,子六反,《玉篇》子小反,马本作巢,与《玉篇》、《切韵》同。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恭,奉也,言欲截绝之。 ○罚音伐。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左,车左,左方主射。绝之也,治其职。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右,车右,勇力之士,执戈矛以退敌。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御以正马为政。三者有失,皆不奉我命。 ○御,鱼虑反。用命,赏于祖。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弗用命,戮于社,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 ○戮音六。北如字,又音佩,军走曰北。予则孥戮汝。”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 ○孥音奴,累,劣伪反。 【疏】“大战”至“戮汝” ○正义曰:史官自先叙其事,启与有扈大战于甘之野,将欲交战,乃召六卿,令与众士俱集。王乃言曰:“嗟!”重其事,故嗟叹而呼之:“汝六卿者,各有军事之人。我设要誓之言以敕告汝:今有扈氏威虐侮慢五行之盛德,怠惰弃废三才之正道,上天用失道之故,今欲截绝其命。天既如此,故我今惟奉行天之威罚,不敢违天也。我既奉天,汝当奉我。汝诸士众在车左者,不治理于车左之事,是汝不奉我命。在车右者,不治理于车右之事,是汝不奉我命。御车者非其马之正,令马进退违戾,是汝不奉我命。汝等若用我命,我则赏之于祖主之前。若不用我命,则戮之于社主之前。所戮者非但止汝身而已,我则并杀汝子以戮辱汝。汝等不可不用我命以求杀敌。”戒之使齐力战也。 ○传“天子”至“命卿” ○正义曰:将战而召六卿,明是卿为军将。“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周礼‧夏官序》文也。郑玄云︰“夏亦然,则三王同也。”经言“大战”者,郑玄云︰“天子之兵,故曰大。”孔无明说,盖以六军并行,威震多大,故称“大战”。 ○传“各有”至“六事” ○正义曰:卿为军将,故云“乃召六卿”,及其誓之,非六卿而已。郑玄云︰“变六卿言六事之人者,言军吏下及士卒也。”下文戒左右与御,是遍敕在军之士,步卒亦在其间。六卿之身及所部之人,各有军事,故“六事之人”为揔呼之辞。 ○传“五行”至“乱帝” ○正义曰:“五行”,水、火、金、木、土也。分行四时,各有其德。《月令》孟春三日,太史谒于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夏云“盛德在火”,秋云“盛德在金”,冬云“盛德在水”。此五行之德,王者虽易姓,相承其所取法同也。言王者共所取法,而有扈氏独侮慢之,所以为大罪也。且五行在人为仁、义、礼、智、信,威侮五行,亦为侮慢此五常而不行也。有扈与夏同姓,恃亲而不恭天子,废君臣之义,失相亲之恩,五常之道尽矣,是“威侮五行”也。无所畏忌,作威虐而侮慢之,故云“威虐侮慢”。《易‧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物之为大,无大于此者,《周易》谓之“三才”。人生天地之间,莫不法天地而行事,以此知“怠惰弃废天地人之正道”。弃废此道,“言乱常也”。孔、马、郑、王与皇甫谧等皆言有扈与夏同姓,并依《世本》之文。《楚语》云,昭王使观射父傅太子,射父辞之曰:“尧有丹朱,舜有商均,夏有观扈,周有管蔡。”是其“恃亲而不恭”也。《周语》云,帝嘉禹德,赐姓曰姒,禹始得姓。有扈与夏同姓,则为启之兄弟。知此者,盖禹未赐姓之前,以姒为姓,故禹之亲属旧已姓姒,帝嘉其德,又以姒姓显扬之。犹若伯夷《国语》称赐姓曰姜,然伯夷是炎帝之后,未赐姓之前先为姜姓,与此同也。故有扈以为夏之同姓。 ○传“用其”至“灭之” ○正义曰:天子用兵,称“恭行天罚”,诸侯讨有罪,称“肃将王诛”,皆示有所禀承,不敢专也。有扈既有大罪,宜其绝灭,故原天之意,言天用其失道之故,欲截绝其命,谓灭之也。“剿”是斩断之义,故为截也。 ○传“左车”至“其职” ○正义曰:历言“左”、“右”及“御”,此三人人在一车之上也,故“左”为车左,则“右”为车右明矣。宣十二年《左传》云︰“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致晋师。乐伯曰:‘吾闻致师者,左射以菆。’摄叔曰:‘吾闻致师者,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是左方主射,右主击刺,而御居中也。御言“正马”,而左右不言所职者,以战主杀敌,左右用兵是战之常事,故略而不言;御惟主马,故特言之,互相明也。此谓凡常兵车,甲士三人,所主皆如此耳。若将之兵车,则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将居鼓下,在中央,主击鼓,与军人为节度。成二年《左传》说晋伐齐云︰“晋解张御郤克,郑丘缓为右。郤克伤于矢,未绝鼓音,曰:‘余病矣。’张侯曰:‘自始合,而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岂敢言病?’”郤克伤于矢而鼓音未绝,张侯为御而血染左轮,是御在左而将居中也。“攻”之为治,常训也。“治其职”者,左当射人,右当击刺,是其所掌职事也。 ○传“御以”至“我命” ○正义曰:“御以正马为政”,言御之政事,事在正马,故马不正则罪之。《诗》云︰“两骖如手。”传云︰“进止如御者之手。”是为马之正也。左、右与御三者有失,言“皆不奉我命”,以御在后,故揔解之。 ○传“天子”至“不专” ○正义曰:《曾子问》云︰“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之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巡守尚然,征伐必也。故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周礼‧大司马》云︰“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郑玄云︰“厌,伏冠也。奉,犹送也。”送主归于庙与社,亦是征伐载主之事也。 ○传“天子”至“之义” ○正义曰:定四年《左传》云︰“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是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行也。《郊特牲》云︰“惟为社事,单出里。”故以“社事”言之。“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之前”,“奔北”谓背陈走也。所以刑赏异处者,社主阴,阴主杀,则祖主阳,阳主生。《礼》左宗庙,右社稷,是祖阳而社阴。就祖赏,就社杀,亲祖严社之义也。大功大罪则在军赏罚,其遍叙诸勋,乃至太祖赏耳。 ○传“孥子”至“耻累也” ○正义曰:《诗》云“乐尔妻孥”,对“妻”别文,是“孥”为子也。非但止辱汝身,并及汝子亦杀,言以耻恶累之。《汤誓》云︰“予则孥戮汝。”传曰:“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权以胁之,使勿犯。”此亦然也。

    五子之歌第三

    太康失邦,启子也。盘于游田,不恤民事,为羿所逐,不得反国。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太康五弟与其母待太康于洛水之北,怨其不反,故作歌。 ○五子名字,书传无闻,仲康盖其一也。 ○须,马云︰“止也。”汭,如锐反,本又作内,音同。 【疏】“太康”至“之歌” ○正义曰:启子太康,以游畋弃民,为羿所逐,失其邦国。其未失国之前,畋于洛水之表,太康之弟,更有昆弟五人,从太康畋猎,与其母待太康于洛水之北。太康为羿所距,不得反国,其弟五人,即启之五子,并怨太康,各自作歌。史叙其事,作《五子之歌》。 ○传“太康”至“作歌” ○正义曰:“昆弟五人”,自有长幼,故称“昆弟”,嫌是太康之昆,故云“太康之五弟”。

    五子之歌启之五子,因以名篇。 【疏】“五子之歌” ○正义曰:史述作歌之由,先叙失国之事,“其一曰”以下乃是歌辞。此五子作歌五章,每章各是一人之作,辞相连接,自为终始。初言“皇祖有训”,未必则指怨太康。必是五子之歌相顾,从轻至甚。“其一”、“其二”盖是昆弟之次,或是作歌之次,不可知也。 ○传“启之”至“名篇” ○正义曰:直言“五子”,不知谓谁,故言“启之五子”。太康之弟,叙怨作歌,不言“五弟”而言“五子”者,以其述祖之训,故系父以言之。

    太康尸位以逸豫,尸,主也。主以尊位,为逸豫不勤。 ○逸,本又作佾。豫,本又作忬,音同。灭厥德,黎民咸贰。君丧其德,则众民皆二心矣。 ○黎,力兮反。丧,息浪反。乃盘游无度,盘乐游逸无法度。 ○盘,步干反,本或作盘。度如字。乐如字。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洛水之表,水之南。十日曰旬。田猎过百日不还。 ○畋音田。有穷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有穷,国名。羿,诸侯名。距太康于河,不得入国,遂废之。 ○羿,五计反,徐胡细反。距音巨。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御,待也,言从畋。 ○从如字,或作才用反,非。徯于洛之汭。五子咸怨,待太康,怨其久畋失国。 ○徯,胡启反。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述,循也。歌以叙怨。 【疏】“太康”至“作歌” ○正义曰:天子之在天位,职当牧养兆民。太康主以尊位,用为逸豫,灭其人君之德,众人皆有二心。太康乃复爱乐游,逸无有法度,畋猎于洛水之表,一出十旬不反。有穷国君其名曰羿,因民不能堪忍太康之恶,率众距之于河,不得反国。太康初去之时,其弟五人侍其母以从太康。太康畋于洛南,五弟待于洛北,太康久而不反,致使羿距于河。五子皆怨太康,追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而各叙已怨之志也。其弟待母以从太康,太康初去即然。待于洛水之北,以冀太康速反。羿既距之,五子乃怨。史述太康之恶既尽,然后言其作歌,故令“羿距”之文乃在“母从”之上,作文之势当然也。 ○传“尸,主也” ○正义曰:《释诂》文。 ○传“有穷”至“废之” ○正义曰:襄四年《左传》曰:“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锄迁于穷石。”然则羿居穷石,故曰“有穷,国名”。“穷”是诸侯之国,“羿”是其君之名也。《说文》云︰“羿,帝喾射官也。”贾逵云︰“羿之先祖,世为先王射官,故帝赐羿弓矢使司射。”《淮南子》云︰“尧时十日并生,尧使羿射九日而落之。”《楚辞‧天问》云︰“羿焉彃日乌解羽?”《归藏易》亦云︰“羿彃十日。”《说文》云︰“彃者,射也。”此三者言虽不经以取信,要言帝喾时有羿,尧时亦有羿,则羿是善射之号,非复人之名字。信如彼言,则不知羿名为何也。夏都河北,洛在河南,距太康于河北,不得入国,遂废太康耳。羿犹立仲康,不自立也。 ○传“述循”至“叙怨” ○正义曰:“述,循”,《释诂》文。循其所戒,用作歌以叙怨也。其一曰“皇祖有训”,其二曰“训有之”,是“述大禹之戒”也。其三恨亡国都,其四恨绝宗祀,其五言追悔无及,直是指怨太康,非为述祖戒也。本述戒作歌,因即言及时事,故言祖戒以揔之。

    其一曰:“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皇,君也。君祖禹有训戒。近谓亲之。下谓失分。 ○近,附近之近。分,扶问反。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言人君当固民以安国。予视天下,愚夫愚妇,一能胜予,言能畏敬小民,所以得众心。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三失,过非一也。不见是谋,备其微。 ○三如字,又息暂反。见,贤遍反。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十万曰亿,十亿曰兆,言多。懔,危貌。朽,腐也。腐索驭六马,言危惧甚。 ○懔,力甚反。朽,许久反。驭音御。腐,扶甫反。为人上者,奈何不敬?”能敬则不骄,在上不骄,则高而不危。 【疏】“其一”至“不敬” ○正义曰:我君祖大禹有训戒之事,言民可亲近,不可卑贱轻下。令其失分,则人怀怨,则事上之心不固矣。民惟邦国之本,本固则邦宁。言在上不可使人怨也。我视天下之民,愚夫愚妇,一能过胜我,安得不敬畏之也?所以畏其怨者,一人之身,三度有失;凡所过失,为人所怨,岂在明著?大过皆由小事而起。言小事不防,易致大过,故于不见细微之时,当于是豫图谋之,使人不怨也。我临兆民之上,常畏人怨,懔懔乎危惧,若腐索之驭六马。索绝则马逸,言危惧之甚。人之可畏如是,为民上者奈何不敬慎乎?怨太康之不恤下民也。 ○传“皇君”至“失分” ○正义曰:“皇,君”,《释诂》文。述禹之戒,知“君祖”是禹,禹有训也。“民可近”者,据“君”为文。“近”谓亲近之也,“下”谓卑下轻忽之,失本分也。夺其农时,劳以横役,是失分也,故下云“予视天下,愚夫愚妇,一能胜予”,是畏敬下民也。 ○传“言能”至“众心” ○正义曰:我视愚夫愚妇,当能胜我身,是畏敬小民也。由能畏敬小民,故以小民从命,是“得众心”也。 ○传“三失”至“其微” ○正义曰:顾氏云︰“怨岂在明?未必皆在明著之时,必于未形之日思善道以自防卫之。”是备慎其微也。 ○传“十万”至“惧甚” ○正义曰:古数十万曰亿,十亿曰兆,言多也。懔懔,心惧之意,故为危貌。“朽,腐”,常训也。腐索驭六马,索绝马惊,马惊则逸,言危惧甚也。经传之文,惟此言“六马”,汉世此经不传,馀书多言驾四者,《春秋‧公羊》说天子驾六,《毛诗》说天子至大夫皆驾四,许慎案《王度记》云天子驾六,郑玄以《周礼》校人养马,“乘马一师四圉”,四马曰乘,《康王之诰》云“皆布乘黄朱”,以为天子驾四。汉世天子驾六,非常法也。然则此言马多惧深,故举六以言之。

    其二曰:“训有之,内作色荒,外作禽荒。作,为也。迷乱曰荒。色,女色。禽,鸟兽。 【疏】传“作为”至“鸟兽” ○正义曰:“作,为”,《释言》文。昭元年《左传》晋平公近女色过度,惑以丧志。《老子》云︰“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好色好田则精神迷乱,故“迷乱曰荒”。女有美色,男子悦之,经传通谓女人为“色”。猎则鸟兽并取,故以“禽”为鸟兽也。甘酒嗜音,峻宇雕墙。甘嗜无厌足。峻,高大。雕,饰画。 ○甘,一音户甘反。嗜,市志反。峻,思俊反。墙,慈羊反。厌,于盐反,又于艳反。有一于此,未或不亡。”此六者,弃德之君必有其一。有一必亡,况兼有乎!

    其三曰:“惟彼陶唐,有此冀方。陶唐,帝尧氏,都冀州,统天下四方。 【疏】传“陶唐”至“四方” ○正义曰:《世本》云︰“帝尧为陶唐氏。”韦昭云︰“陶、唐皆国名,犹汤称殷商也。”案书传皆言尧以唐侯升为天子,不言封于陶唐,“陶唐”二字或共为地名,未必如昭言也。以天子王有天下,非独冀州一方,故以“冀方”为“都冀州,统天下四方”。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相去不盈二百,皆在冀州,自尧以来其都不出此地,故举陶唐以言之。今失厥道,乱其纪纲,乃厎灭亡。”言失尧之道,乱其法制,自致灭亡。 ○厎,之履反。

    其四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君万国为天子。典谓经籍。则,法。贻,遗也。言仁及后世。 ○贻,以之反。遗,唯季反。关石和钧,王府则有。荒坠厥绪,覆宗绝祀。”金铁曰石,供民器用,通之使和平,则官民足。言古制存,而太康失其业,以取亡。 ○覆,芳服反。供音恭。 【疏】“其四”至“绝祀” ○正义曰:有明明之德,我祖大禹也。以有明德为万邦之君,谓为天子也。有治国之典,有为君之法,遗其后世之子孙,使法则之。又关通衡石之用,使之和平。人既足用,王之府藏则皆有矣。典存国富,宜以为政,今太康荒废坠失其业,覆灭宗族,断绝祭祀。言太康弃典法,所以灭宗祀也。 ○传“君万”至“后世” ○正义曰:“万邦之君”,谓君统万国为天子也。“典”谓先王之典,可凭据而行之,故为经籍。“则,法”,《释诂》文。“典”谓先王旧典,“法”谓当时所制,其事不为大异,重言以备文耳。“贻,遗”,《释言》文。以典法遗子孙,言仁恩及后世。 ○传“金铁”至“取亡” ○正义曰:“关”者,通也。名“石”而可通者,惟衡量之器耳。《律历志》云︰“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是石为称之最重,以石而称则为重物,故“金铁曰石”。言丝绵止于斤两,金铁乃至于石,举“石”而言之,则所称之物皆通之也。传取金铁重物以解言“石”之意,非谓所关通者惟金铁耳。米粟则斗斛以量之,布帛则丈尺以度之,惟言关通权衡,则度量之物,懋迁有无,亦关通矣,举一以言之耳。衡石所称之物,以供民之器用,其土或有或无,通使和平也。《论语》云︰“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民既足用,则官亦富饶,故“通之使和平,则官民皆足”。有典有法可依而行,官民足可坐而守,言古制存,而太康失其业,所以亡也。训“绪”为业,费氏、顾氏等意云,通金铁于人,官不禁障,民得取之以供器用。器既具,所以上下充足。以金铁皆从石而生,则金铁亦石之类也。故《汉书‧五行志》云石为怪异,入金不从革之条。费、顾之义,亦得通也。

    其五曰:“呜呼!曷归?予怀之悲。曷,何也。言思而悲。 ○曷,户割反。万姓仇予,予将畴依?仇,怨也。言当依谁以复国乎?郁陶乎予心,颜厚有忸怩。郁陶,言哀思也。颜厚,色愧。忸怩,心惭,惭愧于仁人贤士。 ○郁音蔚。陶音桃。郁陶,忧思也。忸,女六反。怩,女姬反,徐乃私反。思,息嗣反。弗慎厥德,虽悔可追?”言人君行己不慎其德,以速灭败,虽欲改悔,其可追及乎?言无益。 ○虽如字,或作睢。 【疏】“其五”至“可追” ○正义曰:呜呼!太康已覆灭矣,我将何所依归?我以此故,思之而悲。太康为恶,毒遍天下,万姓皆共仇我,我将谁依就乎?郁陶而哀思乎,我之心也!我以此故,外貌颜厚而内情忸怩羞惭。由太康不慎其德,以致此见距,虽欲改悔,其可追及之乎?事已往矣,不可如何。从首渐怨,至此为深,皆是羿距时事也。 ○传“仇怨”至“国乎” ○正义曰:桓二年《左传》云“怨耦曰仇”,故为怨也。羿距于河,不得复反,乃思太康,欲归依之,言当依谁以复国乎? ○传“郁陶”至“贤士” ○正义曰:《孟子》称舜弟象见舜云︰“思君正郁陶。”“郁陶”,精神愤结积聚之意,故为哀思也。《诗》云︰“颜之厚矣。”羞愧之情见于面貌,似如面皮厚然,故以“颜厚”为色愧忸怩,羞不能言,心惭之状。小人不足以知得失,故“惭愧于仁人贤士”。

    胤征第四

    羲和湎淫,废时乱日,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承太康之后,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 ○湎,徐音缅,面善反。差,初卖反,又初佳反。胤往征之,作《胤征》。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 ○胤,国名。

    胤征奉辞罚罪曰征。 【疏】“羲和”至“胤征” ○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今乃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不以所掌为意,胤国之侯受王命往征之。史叙其事,作《胤征》。 ○传“羲氏”至“甲乙” ○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尧典》所言是其事也。羲和是重黎之后,《楚语》称尧育重黎之后,使典天地,以至于夏商,是“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故此时羲和仍掌时日。以太康逸豫,臣亦纵弛。此承太康之后,于今仍亦懈惰,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是其罪也。经云“酒荒于厥邑”,惟言荒酒,不言好色,故训“淫”为过,言耽酒为过差也。圣人作历数以纪天时,不存历数,是“废天时”也。日以甲乙为纪,不知日食,是“乱甲乙”也。 ○传“奉辞罚罪” ○正义曰:奉责让之辞,伐不恭之罪,名之曰“征”。征者,正也。伐之以正其罪。

    惟仲康肇位四海,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 ○肇音兆。胤侯命掌六师。仲康命胤侯掌王六师,为大司马。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舍其职官,还其私邑,以酒迷乱,不修其业。 ○舍音舍。胤后承王命徂征。徂,往也,就其私邑往讨之。 【疏】“惟仲康”至“徂征” ○正义曰:惟仲康始即王位,临四海,胤国之侯受王命为大司马,掌六师。于是有羲氏、和氏废其所掌之职,纵酒荒迷,乱于私邑,胤国之君承王命往征之。 ○传“羿废”至“天子” ○正义曰:以羿距太康于河,于时必废之也。《夏本纪》云︰“太康崩,弟仲康立。”襄四年《左传》云︰“羿因夏民以伐夏政。”则羿于其后篡天子之位,仲康不能杀羿,必是羿握其权,知仲康之立,是羿立之矣,故云“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计《五子之歌》,仲康当是其一,仲康必贤于太康,但形势既衰,政由羿耳。羿在夏世为一代大贼,《左传》称羿既篡位,寒浞杀之。羿灭夏后相,相子少康始灭浞复夏政。计羿、浞相承,向有百载,为夏乱甚矣。而《夏本纪》云︰“太康崩,其弟仲康立。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马迁之说疏矣。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誓敕之。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征,证。保,安也。圣人所谋之教训,为世明证,所以定国安家。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修职辅君,君臣俱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遒人,宣令之官。木铎,金铃木舌,所以振文教。 ○遒,在由反。铎,待洛反。铃音令。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官众,从官。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 ○艺,本又作埶。更音庚。技,其绮反。其或不恭,邦有常刑。言百官废职,服大刑。 【疏】“告于”至“常刑” ○正义曰:胤侯将征羲和,告于所部之众曰:“嗟乎!我所有之众人,圣人有谟之训,所以为世之明证,可以定国安家。其所谋者,言先王能谨慎敬畏天戒,臣人者能奉先王常法,百官修常职辅其君,君臣相与如是,则君臣俱明,惟为明君明臣。”言君当谨慎以畏天,臣当守职以辅君也。“先王恐其不然,大开谏争之路。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百工虽贱,令执其艺能之事以谏上之失常。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 ○传“征证”至“安家” ○正义曰:成八年《左传》称晋杀赵括,栾、郤为征。“征”是证验之义,故为证也。能自保守是安定之义,故为安也。圣人将为教训,必谋而后行,故言“所谋之教训”。圣人之言,必有其验,故为“世之明证”。用圣人之谟训,必有成功,故“所以定国安家”。 ○传“言君”至“常法” ○正义曰:王者代天理官,故称“天戒”。臣人奉主法令,故言“常宪”。君当奉天,臣当奉君,言君能戒慎天戒也,臣能奉有常法,奉行君法也。此谓大臣,下云“百官修辅”,谓众臣。 ○传“遒人”至“文教” ○正义曰:以执木铎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周礼》无此官,惟《小宰》云︰“正岁,帅理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宣令之事,略与此同。此似别置其官,非如周之小宰。名曰“遒人”,不知其意,盖训“遒”为聚,聚人而令之,故以为名也。《礼》有“金铎”、“木铎”,“铎”是铃也,其体以金为之,明舌有金木之异,知木铎是木舌也。《周礼》教鼓人“以金铎通鼓”,大司马“教振旅,两司马执铎”,《明堂位》云“振木铎于朝”,是武事振金铎,文事振木铎。今云“木铎”,故云“所以振文教”也。 ○传“官众”至“失常” ○正义曰:“相规”,相平等之辞,故“官众”谓“众官”,“相规”谓“更相规阙”。平等有阙,已尚相规,见上之过,谏之必矣。“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谓被遣作器,工有奢俭,若《月令》云“无作淫巧,以荡上心”,见其淫巧不正,当执之以谏,谏失常也。百工之贱,犹令进谏,则百工以上,不得不谏矣。 ○传“言百”至“大刑” ○正义曰:“百官废职,服大刑”,《明堂位》文也。顾氏云︰“百官群臣其有废职懈怠不恭谨者,国家当有常刑。”

    “惟时羲和,颠覆厥德,颠覆言反倒。将陈羲和所犯,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 ○覆,芳服反。倒,丁老反。沈乱于酒,畔宫离次,沈谓醉冥。失次位也。 ○离如字,又力智反。冥,莫定反,又亡丁反。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俶,始。扰,乱。遐,远也。纪谓时日。司,所主也。 ○俶,本又作㑐,亦作叔,同尺六反。扰,而小反。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辰,日月所会。房,所舍之次。集,合也。不合即日食可知。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凡日食,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瞽,乐官,乐官进鼓则伐之。啬夫,主币之官,驰取币礼天神。众人走,供救日食之百役也。 ○啬音色。驰,车马曰驰。走,步曰走。供音恭。羲和尸厥官,罔闻知,主其官而无闻知于日食之变异,所以罪重。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暗错天象,言昏乱之甚。干,犯也。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先时,谓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先天时则罪死无赦。 ○先,悉荐反,又如字,注“先时”、“先天”同。赦亦作亦𢼜。治,直吏反。不及时者杀无赦。’不及谓历象后天时。虽治其官,茍有先后之差,则无赦,况废官乎! ○后,胡豆反。 【疏】“惟时”至“无赦” ○正义曰:言不谏尚有刑,废职懈怠,是为大罪。惟是羲和,颠倒其奉上之德,而沈没昏乱于酒,违叛其所掌之官,离其所居位次,始乱天之纪纲,远弃所主之事。乃季秋九月之朔,日月当合于辰。其日之辰,日月不合于舍;不得合辰,谓日被月食,日有食之。《礼》有救日之法,于是瞽人乐官进鼓而击之,啬夫驰骋而取币以礼天神,庶人奔走供救日食之百役。此为灾异之大,群官促遽若此,羲和主其官而不闻知日食,是大罪也。此羲和昏暗迷错于天象,以犯先王之诛,此罪不可赦也。故先王为政之典曰:“主历之官,为历之法,节气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失前失后尚犹合杀,况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况彼罪之大。言己所以征也。 ○传“颠覆”至“之诛” ○正义曰:“颠覆言反倒”,谓人反倒也。人当竖立,今乃反倒,犹臣当事君,今乃废职,似人之反倒然。言臣以事君为德,故言“颠覆厥德”。胤侯将陈羲和之罪,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举轻以见重,小事犯令犹有常刑,况叛官离次为大罪乎! ○传“沈谓”至“次位” ○正义曰:没水谓之沈,大醉冥然,无所复知,犹沈水然,故谓醉为“沈”。 ○传“俶始”至“所主” ○正义曰:“俶,始”、“遐,远”皆《释诂》文。“扰”谓烦乱,故为乱也。《洪范》五纪,“五曰历数”,历数所以纪天时。此言“天纪”,谓时日。此时日之事是羲和所司,言弃其所主。 ○传“辰日”至“可知” ○正义曰:昭七年《左传》曰,晋侯问于士文伯曰:“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是“辰”为日月之会。日月俱右行于天,日行迟,月行疾,日每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计二十九日过半,月已行天一周,又逐及日而与日聚会,谓此聚会为“辰”。一岁十二会,故为十二辰,即子、丑、寅、卯之属是也。“房”谓室之房也,故为“所舍之次”。计九月之朔,日月当会于大火之次。《释言》云︰“集,会也。”会即是合,故为“合”也。日月当聚会共舍,今言日月不合于舍,则是日食可知也。日食者,月掩之也,月体掩日,日被月映,即不成共处,故以不集言日食也。或以为“房”谓房星,九月日月会于大火之次。房、心共为大火,言辰在房星,事有似矣。知不然者,以集是止舍之处,言其不集于舍,故得以表日食;若言不集于房星,似太迟太疾,惟可见历错,不得以表日食也。且日之所在,星宿不见,正可推算以知之,非能举目见之。君子慎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 ○传“凡日”至“百役” ○正义曰:文十五年《左传》云︰“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杜预以为“伐鼓于社”,“责群阴”也。此传言“责上公”者,《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阴之义也。”是言社主阴也。日食阴侵阳,故杜预以为“责群阴”也。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祭句龙为上公之神也。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传以为“责上公”,亦当群阴上公并责之也。《周礼》瞽蒙之官掌作乐,瞽为乐官。乐官用无目之人,以其无目,于音声审也。《诗》云“奏鼓简简”,谓伐鼓为奏鼓,知“乐官进鼓则伐之”。《周礼‧太仆》:“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郑玄云︰“王通鼓,佐击其馀面。”则救日之时,王或亲鼓。庄二十五年《穀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陈既多,皆乐人伐之。《周礼》无啬夫之官,《礼》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郑玄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啬夫主币,《礼》无其文,此云“啬夫驰”,必驰走有所取也。《左传》云︰“诸侯用币。”则天子亦当有用币之处,啬夫必是主币之官,驰取币也。社神尊于诸侯,故诸侯用币于社以请救。天子伐鼓于社,必不用币,知啬夫“驰取币礼天神”。“庶人走”,盖是庶人在官者,谓诸侯胥徒也。其走必有事,知为“供救日食之百役”也。《曾子问》云︰“诸侯从天子救日食,各以方色与其兵。”《周礼‧庭氏》云︰“救日之弓矢。”是救日必有多役,庶人走供之。郑注《庭氏》云,以救日为太阳之弓,救月为太阴之弓,救日以枉矢,救月以恒矢。其鼓则盖用祭天之雷鼓也。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季平子曰:‘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如彼传文,惟夏四月有伐鼓用币礼,馀月则不然,此以九月日食亦奏鼓用币者,顾氏云︰“夏礼异于周礼也。” ○传“政典”至“无赦” ○正义曰:胤侯,夏之卿士,引政典而不言古典,则当时之书,知是“夏后为政之典籍”也。《周礼》:“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谓此也。“先时”、“不及”者,谓此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不得先天时,不得后天时。四时时各九十日有馀,分为八节,节各四十五日有馀也。节气者,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时分之,均分为十二月,则月各得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以初为节气,半为中气,故一岁有二十四气也。计十二月,每月二十九日强半也。以月初为朔,月尽为晦,当月之中,日月相望,故以月半为望。望去晦、朔,皆不满十五日也。又半此望去晦、朔之数,名之曰弦。弦者,言其月光正半如弓弦也。晦者,月尽无月,言其暗也。朔者,苏也,言月死而更苏也。先天时者,所名之日,在天时之先。假令天之正时,当以甲子为朔,今历乃以癸亥为朔,是造历先天时也;若以乙丑为朔,是造历后天时也。后即是“不及时”也。其气、望等皆亦如此。

    “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将,行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湎淫之身,立其贤子弟。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以天子威命督其士众,使用命。火炎崐冈,玉石俱焚。山脊曰冈。崐山出玉,言火逸而害玉。 ○崑音昆。天吏逸德,烈于猛火。逸,过也。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猛火烈矣,又烈于火。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歼,灭。渠,大。魁,帅也。指谓羲和罪人之身,其胁从距王师者,皆无治。 ○歼,子廉反。魁,苦回反。胁,虚业反。帅,色类反。旧染污俗,咸与惟新。言其馀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 ○污,乌故反,污辱之污;又音乌,涴泥著物也,一音乌卧反。呜呼!威克厥爱,允济。叹能以威胜所爱,则必有成功。爱克厥威,允罔功。以爱胜威,无以济众,信无功。其尔众士,懋戒哉!”言当勉以用命,戒以辟戮。 ○懋音茂。辟音避。 【疏】“今予”至“戒哉” ○正义曰:“羲和所犯如上,故今我用汝所有之众,奉王命,行天罚。汝等众士,当同心尽力于王室,庶几辅我敬承天子之命,使我伐必克之。”又恐兵威所及,滥杀无辜,故假喻以戒之:“火炎昆山之冈,玉石俱被焚烧。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则酷烈甚于猛火。宜诛恶存善,不得滥杀。灭其为恶大帅,罪止羲和之身,其被迫胁而从距王师者,皆无治责其罪。久染污秽之俗,本无恶心,皆与惟德更新,一无所问。”又言将军之法,必有杀戮。“呜呼!”重其事,故叹而言之。“将军威严能胜其爱心,有罪者虽爱必诛,信有成功。若爱心胜其威严,亲爱者有罪不杀,信无功矣”。言我虽爱汝,有罪必杀。其汝众士宜勉力以戒慎哉!勿违我命以取杀也。 ○传“将行”至“子弟” ○正义曰:“将”之为行,常训也。天欲加罪,王者顺天之罚,则王诛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淫湎之身”,羲和之罪,不及其嗣,故知杀其身,立其贤子弟。《楚语》云,重黎之后,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至于夏商。则此不灭其族,故传言此也。 ○传“山脊”至“害玉” ○正义曰:《释山》云︰“山脊,冈。”孙炎曰:“长山之脊也。”以昆山出玉,言火逸害玉,喻诛恶害善也。 ○传“逸过”至“于火” ○正义曰:“逸”即佚也,佚是淫纵之名,故为过也。“天王之吏”,言位贵而威高,乘贵势而逞毒心,或睚眦而害良善,故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猛火为烈甚矣,又复烈之于火,言其害之深也。 ○传“歼灭”至“无治” ○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众皆死尽为歼也。“渠,大”、“魁,帅”,无正训。以上“歼厥渠魁”谓灭其元首,故以“渠”为大,“魁”为帅。史传因此谓贼之首领为“渠帅”,本原出于此。

    自契至于成汤,八迁。十四世,凡八徙国都。 ○契,息列反,殷之始祖。八迁之书,史唯见四。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 ○亳,旁各反,徐扶各反。喾,苦毒反。作《帝告》、《釐沃》。告来居,治沃土,二篇皆亡。 ○告,工毒反。釐,力之反。沃,徐乌酷反。此五亡篇,旧解是《夏书》,马、郑之徒以为《商书》,两义并通。 【疏】“自契”至“釐沃” ○正义曰:自此已下皆《商书》也。序本别卷,与经不连,孔以经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此篇经亡序存,文无所托,不可以无经之序为卷之首,本书在此,故附此卷之末。契是商之始祖,故远本之。自契至于成汤,凡八迁都。至汤始往居亳,从其先王帝喾旧居。当时汤有言告,史序其事,作《帝告》、《釐沃》二篇。 ○传“十四”至“国都” ○正义曰:《周语》曰:“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玄王”谓契也,勤殖功业十四世,至汤而兴,为天子也。《殷本纪》云,契生昭明。“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天乙是为成汤”是也。契至成汤十四世,凡八迁国都者,《商颂》云“帝立子生商”,是契居商也。《世本》云︰“昭明居砥石。”《左传》称相土居商丘,及今汤居亳,事见经传者有此四迁,其馀四迁未详闻也。郑玄云︰“契本封商,国在太华之阳。”皇甫谧云︰“今上洛商是也。”襄九年《左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相土因之。”杜预云︰“今梁国睢阳宋都是也。”其“砥石”先儒无言,不知所在。自契至汤,诸侯之国而得数迁都者,盖以时王命之使迁。至汤乃以商为天下号,则都虽数迁,商名不改。今汤迁亳,乃作此篇,若是诸侯迁都,则不得史录其事以为《商书》之首。文在“汤征诸侯”、“伊尹去亳”之上,是汤将欲为王时事。史以商有天下,乃追录初兴,并《汤征》与《汝鸠》、《汝方》,皆是伐桀前事,后追录之也。 ○传“契父”至“王居” ○正义曰:“先王”,天子也。自契已下,皆是诸侯,且文称契至汤,今云“从先王居”者,必从契之先世天子所居也。《世本》、《本纪》皆云契是帝喾子,知先王是契父帝喾。帝喾本居亳,今汤往从之。喾实帝也,言“先王”者,对文论优劣,则有皇与帝及王之别,散文则虽皇与帝皆得言王也。故《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乃谓上皇为王,是其类也。孔言“汤自商丘迁焉”,以相土之居商丘,其文见于《左传》,因之言自商丘徙耳。此言不必然也,何则?相土,契之孙也,自契至汤凡八迁,若相土至汤都遂不改,岂契至相土三世而七迁也?相土至汤必更迁都,但不知汤从何地而迁亳耳,必不从商丘迁也。郑玄云︰“亳,今河南偃师县有汤亭。”《汉书音义》臣瓒者云︰“汤居亳,今济阴亳县是也,今亳有汤冢。己氏有伊尹冢。”杜预云︰“梁国蒙县北有亳城,城中有成汤冢,其西又有伊尹冢。”皇甫谧云︰“《孟子》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亳众为之耕。葛即今梁国宁陵之葛乡也。若汤居偃师,去宁陵八百馀里,岂当使民为之耕乎?亳今梁国谷熟县是也。”诸说不同,未知孰是。 ○传“告来”至“皆亡” ○正义曰:经文既亡,其义难明,孔以意言耳。所言“帝告”,不知告谁,序言“从先王居”,或当告帝喾也。

    汤征诸侯,为夏方伯,得专征伐。葛伯不祀,汤始征之,葛,国。伯,爵也。废其土地山川及宗庙神祗,皆不祀,汤始伐之。伐始于葛。 ○祗,巨支反。 【疏】传“葛国”至“于葛” ○正义曰:序言“汤征诸侯”,知其人是葛国之君,伯爵。直云“不祀”,文无指斥。《王制》云︰“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是言不祀必废其土地山川之神祗及宗庙,皆不祀,故汤始征之。汤伐诸侯,伐始于葛,《仲虺之诰》云“初征自葛”是也。《孟子》云︰“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人,要其酒食黍稻者,劫而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书》曰:‘葛伯仇饷。’此之谓也。”是说伐始于葛之事也。作《汤征》。述始征之义也,亡。

    伊尹去亳适夏,伊尹,字氏,汤进于桀。 【疏】传“伊尹”至“于桀” ○正义曰:伊,氏;尹,字,故云“字氏”,倒文以晓人也。伊尹不得叛汤,知汤贡之于桀。必贡之者,汤欲以诚辅桀,冀其用贤以治;不可匡辅,乃始伐之,此时未有伐桀之意,故贡伊尹使辅之。《孙武兵书‧反间篇》曰:“商之兴也,伊尹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言使之为反间也,与此说殊。既丑有夏,复归于亳。丑恶其政。不能用贤,故退还。 ○复,扶又反。入自北门,乃遇汝鸠、汝方,鸠、方,二人汤之贤臣。不期而会曰遇。 【疏】传“鸠方”至“曰遇” ○正义曰:伊尹与之言,知是贤臣也。“不期而会曰遇”,隐八年《穀梁传》文也。作《汝鸠》、《汝方》。言所以丑夏而还之意,二篇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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