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桎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得甲送徒道,解桎梏恣所过。御史纠,诉云:“克期俱至,无违者。”〉

    法在安人,刑忌留狱。苟信不继,则噬肤而莫惩;如得其情,则缓死而无逸。惟彼甲者,奉诏送徒。解其桎梏,遵大易之利用;申其甲庚,系小子而且格。承命为信,义则乖于守官;推诚于物,仁或昭其恤下。与其刑兹无赦,利武人之贞,曷若感而遂通,资文明以悦?且虞廷作法,人不敢欺,锺离纵徒,克期而至。有叶良吏,无渎简彝,欲依骢马之纠,恐越爽鸠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