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地过数判甲给地过数,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作者:柳子温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92

    硗肥异宜,给受殊制,苟夫田之可易,在公道而奚爽?惟甲奉其所主,念此为农,无怠无荒,将陈耕凿之力,是藨是蓘,以期国家之利。虽在勤不匮,而处塉则劳,风雨每调,莫睹如云之稼,收获斯至,空嗟悬磬之室。徒逢时于乐土,终叹乏于良田,怀不足而是忧,思鼓腹而何及。观其所给,察其所由,在《周典》而无辜,论《汉史》而何著?惟农是恤,于法何乖?宁易地以丰财,岂守株而丧本。更耕之诉,据百亩而何伤;过数之科,在三章而宜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