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政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8

    〈死政之老求廪食。乙以其无所归,供以间粟。〉

    功立于时,身有宠禄;政死于国,家备哀荣。至若羽林孤儿,且不遗于汉主;胶庠养老,犹见恤于周人。虽廪食或求,而间粟是用。法所当得,昔尝税于关门;无若我何,今虑挤于沟壑。既受一夫之粟,何惭七子之居?惟乙所供,理亦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