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弓矢驱鸟鸢判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2

    诏赐蕃官宴,有司不以亏矢驱鸟鸢。御史劾之。词云:非祭祀之事。

    蛮夷麇至,洁牛羊以宴私;亏矢载张,备鸟鸢之钞盗。苟馈食而则尔,岂荐飨之独然。况乎要服在庭,舌人委体,方示怀于犒饮,胡废职于殴除。且宾主恪恭,须防坠鼠之秽;牲牢备礼,宁无攫肉之虞。曾是阙于弦弧,复何征于击豕。《周礼》尽在,既专分鸟之司;陈力自乖,宜惮乘骢之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