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度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3

    〈内官以竹为引,高广之数法阴阳。宗正以为不中度,请科之。辞称“事所宜也,非无故实。”〉

    律历攸同,丈尺有准,度必慎于圭撮,高(一作广)宁失于分寸?苟昧斯义,则非其人。惟此内官,联于宗正。权量法度,无黍累之差;墨丈寻常,岂毫厘之谬。允酌故实,克循前典,既法阴阳之数,固因铜竹之宜。科之则非,诉者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