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奴死弃水中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2

    〈丙奴死,不埋弃水中。人告之。〉

    丙为不道,鱼鳖何亲,情之不良,僮仆是弃。爱其有力,未闻削舟之恩;欺其游魂,更比怀沙之惨。虽不封不树,家僮无葬送之仪;而载沉载浮,甲令有弃尸之禁。告言不谬,刑典宜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