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鞍饰等级诏
作者:朱晃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01

    车服以庸,古之制也。贵贱无别,罪莫大焉。应内外将相,许以银饰鞍勒。其刺史都将内诸司使以降,祗取用铜。冀定尊卑,永为条制。仍令执法官纠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