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常参官不到罚钱奏
作者:李栖筠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70

    伏以朝廷之仪,义当祗肃。今者以手力资钱比俸禄旧罚,请准永泰元年八月敕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参官,其日并不到者,本司长官请罚一月手力资钱。其一月内三度不到者,虽每度有罚,亦准前罚一月资钱,每月仍便于左藏库折纳。其有久不朝,谒并假过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录奏。如相容隐,台司访察弹奏,馀请依后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