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两税诏
作者:李适 
(唐德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50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三之,馀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