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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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皖1522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霍邱县。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2023】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皖N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卞命友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田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