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社用石主议
作者:韦叔夏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89

    《春秋》传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书》曰:“不用命,戮于社。社之主,盖用石为之,奉为将行也。”是郑元以社主用石。崔灵恩《三礼义宗》曰:“社之神用石。以土地所主最为实,故用石也。”又《吕氏春秋》云:“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后魏书》云:“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迁于社宫。”是社主用石,古有明说。周礼由主各用所宜之木者,彼谓人间之社,非太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