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七 太平御览
卷六百四十二.刑法部八
刑法部九 

    《易·坎卦》曰:上六,系用徽犍黑,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肖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置于思过之地。

    《书·武成》曰:释箕子囚,封比干墓。

    又《泰誓》曰:屏弃典刑,囚奴正士。屏弃常法而不顾,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

    又《康芫》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幼僧时,丕蔽要囚。要囚,谓察其要囚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应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复思念重刑之至也。

    《诗·泮水》曰: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囚,拘也。僖公既伐淮夷,而反在泮宫,使武臣献馘,又使善听狱之吏如皋陶者,献囚,言伐有功,所以任者,得其人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

    《礼·月令》仲夏,小暑至,扌延重囚,出轻系。扌延犹宽也。重囚宽之,至秋方决轻,轻系出而舍之也。

    《传·庄公》曰:乘丘之役,公以金仆姑射南宫长万,公右孙生搏之。宋人请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不敬子矣。”

    又曰: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覃音审。取戈以斩囚,遂以为右。

    又曰:郑公子归生授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

    又曰:晋侯观于军府,见锺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南冠,楚冠也。絷,拘系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使税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问其族,对曰:“伶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曰:“君王何如?”对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问之,对曰:“其为太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婴子齐,令丑子重也。侧,司马子反也。言其尊卿敬志也。不知其他。”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君盍归之,使合晋楚之成?”公从之。

    又曰:楚子侵郑,郑皇颉戍之,出与楚师战,败。穿封戍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公子围,共王子灵王也。正于伯州犁。正,典直也。伯州犁曰:“请问于囚。”乃立囚。伯州犁曰:“所争,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为王子围,寡君之贵介弟也。”介,大也。下其手曰:“此子为穿封戍,方城外之县尹也。谁获子?”上下手以道囚意。囚曰:“颉遇王子,弱焉。”弱,败也,言为王子所得也。戍怒,抽戈逐王子围。

    又曰: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士弱,晋主狱大夫也。

    又曰:纣囚文王七年,诸侯皆从之囚。纣于是乎惧而归。

    史记》曰:孟尝君入秦,秦王欲留之。人或说相秦必先齐而后秦,秦其危矣。于是秦昭王乃囚孟尝君。

    汉书》曰: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无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又曰: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

    又《天文志》曰:有勾圆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牢中星实则囚多,虚则囚出。

    又曰: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系。小女年十二,起号哭曰:“平常狱上夜,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丈必君。”果死。

    又曰:萧育当系,乃欲弃官,按佩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

    《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称制,京师旱,自三月至五月,太后幸洛阳寺,省庶狱举冤。囚徒杜洽不煞人,自诬,被掠羸困,便与见,畏吏,不敢白。吏将去,举头若有言。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遂得申列,即时收令下狱抵罪,尹左迁。行未还宫,澍雨大降。

    又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师旱。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还宫而澍雨。

    又曰: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留。

    《后汉书》曰: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太守尹兴辟为郡门下掾。是时,楚王英谋反,阴天疏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写墅,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续母远至京师,觇候消息。狱事持急,无缘与续相闻,母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但使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吏通传意气,将召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母尝截肉,未尝不方,断葱以寸为度,是以知之。”

    《魏志》曰:太祖征刘备,先遣贾逵至斜谷视形势,道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运急,辄载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

    《晋书》曰: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湣之曰:“卿等不幸至此非所,如何?新岁人情所重,岂欲暂见家耶?”众囚皆泣曰:“若得暂归,死无翰。”摅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摅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北史》曰:后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吏人恶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徙流案未由台者,一时放免。

    《宋书》曰:王志累迁宣城内史,清谨有恩惠。郡人张倪、吴庆争田,经年不决。志到官,父老相谓曰:“王府君有德政,吾乡里乃有如此争。”倪、庆因相携请罪,所讼地遂成闲田。后为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人又益叹服之。

    又曰:谢方明为骠骑长史,理南郡。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放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重者二十馀人,纲纪己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事,或是记籍棺茉,且当今人情簿,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并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归,逮二日反。馀一囚十日不来,五官朱千期请见自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当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率领将送意常逃者。远近叹服焉。

    《北齐书》曰:梁湘东王绎遣世子方诸出镇郢州,颜之推常管记室。值侯景陷郢,之推被执,频欲煞之,赖其行台郎中王则屡护救免,囚送建邺。

    《北史》曰:萧入周,为上州刺史,为政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主者争之,曰:“昔王长、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以之获罪,弥所甘心。”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人称其惠化。

    《陈书》曰:张种以外戚赐无锡嘉兴县秩。尝于无锡,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囚曝日,遂失之。陈文帝闻之,笑而不责。

    《南史》曰:吉翰迁豫州梁郡诸军,时有死罪囚,典签意欲活之,因翰入阁斋呈事,翰省说语,令且去,明可更呈,典签不敢复入。呼之乃来,取昨所呈事。视讫,谓曰:“卿意当欲宥此囚死命,昨于斋坐,见其事,亦有心活之。但此囚罪重,不可全贷。既欲加恩,卿便当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煞之,原此囚生命。

    《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法司书佐,狱无冤囚。其有得罪者,临将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佛而死。

    又曰:太宗亲录囚徒,多所原宥。见死罪者,悯之,放归于家,限至来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并依期而集。于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释禁,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无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尽赦之。

    又曰:高宗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少,甚喜。

    又曰:吕元应为蕲州刺史,颇著恩信。尝岁终阅郡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因泣下。元应悯焉,尽脱其械纵之,与为期。守吏曰:“贼不可纵。”元应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无后到者。由是群盗感义,相引而去。

    韩子曰:温人入周,周不内。问之曰:“客耶?”对曰:“主人也。”问其巷而不知也。吏曰:“囚之。”君使人问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谓非客,何也?”对曰:“臣少也诵《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则我天子臣也。”

    《淮南子》曰:拘囹圄者,以日为修。当市死者,以日为短。

    《吴越春秋》曰:吴王拘越王句践与大夫范蠡于石室,吴王疾,越王谓太宰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吴王乃见越王也。

    《列女传》曰:严延年为河南太守,河南号曰屠伯。以其刑煞为主。若屠者也。其母尝从东海来,欲就延年。昆洛阳,见报囚。所执决刑戮之囚也。母大惊,便周骷亭,不肯入府。

    《会稽典录》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务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夜省刑状。其妻执烛,吉持笔,夫妻相向垂泣。妻尝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

    《太公金匮》曰:文王问太公曰:“天下失道,忠谏者死。予子伯邑考为王仆御,无故烹之,囚予于里,以其羹ヱ予。”

    《风俗通》曰:囚,遒也,言辞穷得罪诛遒也。礼:罪人寘诸圆土,故囚字为口中人,此其象也。

    《陈留耆旧传》曰:虞延除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韩阳《天文要集》曰:流星入昴,贵人有系囚也。

    《论衡》曰:李子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人,象囚之形,凿地为陷,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动,冤侵夺者木囚动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将天神之气动木囚也?

    史记》曰:秦始皇至湘山,逢大风,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对曰:“尧女舜撇。死而葬此。”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树,赭其山上。

    又曰: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多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馀人。

    汉书》曰:匈奴侵寇,王莽大募天下囚徒,拇墅曰猪突犬希勇。服虔曰:突者,逐也。惟触突人,故取以为喻也。

    范晔《后汉书》曰:尚书郎张俊自狱中上书讼罪,而俊狱己报廷尉。将出门,临行刑,邓太后诏驰骑,以减死论。俊上书谢曰:“孤恩负义,自陷重刑。请断竟讫,无所复望。廷尉鞠遣,刀斧在前,棺絮在后,魂魄飞扬,形容己枯。陛下圣泽,以臣尝在近密,识其状貌,复其眼目,留心曲虑,特加偏覆。丧车复还,白骨更肉,披棺发椁,起见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当死复生。陛下德过天地,恩重父母,诚非臣俊破碎骸骨,举宗腐烂,所报万一。臣俊徒也,不得上书,不胜去死就生,惊死勇跃,冒昧拜章。”世皆哀其文。

    《魏略》曰:人得崔琰书,以裹帻笼,持其笼行都道中。时有与琰宿不平者,遥见琰名著帻笼,从而视之,遂白太祖,以为琰腹诽心谤,乃收付狱,髡刑输徒。前所白琰者又白云︰“琰为徒,虬须直视,心似不平。”太祖亦以为然,遂欲煞之。

    又曰:王陵字彦,太原人。凌为发干长,遇事,髡刑五年,当道扫除。时太祖下车,过问:“此何徒?”左右以状对。太祖曰:“此所坐亦公耳。”于是选为骁骑主簿。

    《三国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晋阳也,阳休之劝崔季舒曰:“一日不朝,其间容刀。”季舒性好声色,心在闲放,遂不请行,欲恣其淫乐。司马子如等缘宿憾,乃奏暹及季舒过状,各鞭二百,徒于马城,昼则供役,夜置地牢。

    《琐语》曰:晋冶氏女徒病,弃之。舞嚣之马僮饮马而见之,病徒曰:“吾良梦。”马僮曰:“汝奚梦乎?”曰:“吾梦乘马如河汾三恚币愿嫖瑜亍!舞嚣自往视之曰:“尚可活,吾买汝。”答曰:“既弃之矣,犹未死乎?”舞嚣曰:“未。遂买之。”至舞嚣氏而疾有间,而生荀林父。《神翼记》又载之。

    《锺离意别传》曰: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以诏书送囚徒三百馀人到河北连阴。冬盛寒,徒皆贯连械,不复能行。到弘农县,使令出见钱为徒作襦,各有升数。令对曰:“被诏书,不敢妄出钱。”意曰:“使者奉诏命,宁私行耶?”出钱使上尚书,使者亦当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状,见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诚良吏也。”襦既且悉到,前县给赐糜粥。后谓徒曰:“使者不忍善人婴刑,饥寒感恻于心。今以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过慈父,身成灰土,不敢逃亡。”意复曰:“徒中无欲归候亲者耶?”其有节义名者五六十人,悉解械桎,先遣之,与期日会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刘桢《京口记》曰:有龙目湖,秦始皇东游,观地势,曰有天子气。使赭衣徒三千人凿此中间长冈授飨,因改名为丹徒。

    《风俗通》曰:徒不上墓,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亡。谨案《孝经》:身体肤,授之父母。曾子病困,启手足以归全也。今遭刑者髡首剔,身被加笞,新出狴犴,臭秽不洁。凡祭祀者,孝子致斋,贵馨香如亲存也。时见子被刑,心有恻怆,缘生事死,恐明不歆承,当不上能鼹。

    郭子曰:刘道贞尝为徒,扶风王司马骏以五匹布赎之。既而用为从事中郎,当时以为美谈。

    孔融《肉刑论》曰:今之洛阳道桥作,徒囚于厮役十死一生。故国家常遣三府请诏,月一案行。又置南甄官使者,主养病徒,仅能存之。语所谓“洛阳豪徒韩伯密,加笞三百不中一,髡头至耳诣膝”。此自为刑,非国法之意。

    徒作年数

    《周礼·秋官上·大司寇》曰: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又《秋官上》曰:司圆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出圆土者煞。

    汉书》曰: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应劭注曰:鬼薪,为宗庙取薪。白粲,泽水使正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晋律》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若诸士诈伪,将吏越武帝垣,兵守逃归家,兄弟保人之属,并五岁刑也。四岁刑,若复上闻入殿门上变事,漏露泄选举事,误发密事,殴兄娣之属,并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二岁刑减一等,入罚金。二岁以上至五岁刑,皆耐罪。若越城作奔,走马众中,有挟天文图识之属,并为二岁刑。

    张斐《律序》曰: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己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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