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五 太平御览
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六
刑法部七 

    决狱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邢侯怒,煞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贾直,鲋也鬻狱,邢侯专煞,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掠,取也。昏,乱也。贪以败官为墨。墨,不洁之称。煞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煞,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汉书》曰: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后,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当谓处断也,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又曰;茎㧐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与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云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国父于公继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立生祠。东海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告邻人曰:“孝妇养我勤苦,哀其无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妇煞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自诬服。于公以为不煞,争之弗能,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妇,”太守煞牛祭孝妇墓,天乃大雨。后于公令:“高大门闾,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续汉书》曰: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时有兄弟共以绳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孙章传诏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章误言两极重,狱己断,尚书奏矫制当斩。上问躬,躬曰:“当罚金。”上曰:“矫煞人,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后魏书》曰:吴良为议郎。永平中,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车府令徐匡钩就车,收御者送狱。钩,留也。诏书遣匡。乃自系。良上言曰:“信阳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与,无人臣礼,为大不敬。匡执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圣化由是而弛。”帝虽赦匡,犹左转良为即丘长。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后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馀人。

    又曰:虞翊为司隶校尉,临终,谓其子曰:“吾为朝歌长,煞贼数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于天也。”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多得情伪。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

    又曰:三府举袁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是时楚王英反,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狱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对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晋书》曰:周处为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滞狱,一到,悉总决遣之,理无不当。

    又曰: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与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与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后魏书》曰:贞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中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允以狱者民之命也,常叹曰:“皋陶,至德也。其后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馀之衅,况凡人能无咎乎?”

    《宋书》曰: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于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然后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又曰: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二十馀物。赐妻张从赐临终言,死后亲刳腹,视五藏悉糜碎。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止,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顾𫖮之议以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诏如𫖮之议。

    《隋书》曰:斐蕴授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参掌机密。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是后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必禀进止,然后决断。蕴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又曰:斐政为少司宪,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斐大夫致我于死,死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卫国令。时有系囚二百,茂亲自究审,数日释免百馀人。历年辞讼,不诣州省。魏州刺史元辉谓茂曰:“长史言卫国民不敢申诉者,畏明府耳。”茂进曰:“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无决溢,使君何患哉?”辉尾应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为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护之党也,先坐事下狱,无敢绳者。仲文至郡,穷治,遂竟其狱。蜀中为之语曰:“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未几,征为御正下大夫。

    又曰:梁敬贞,大业之世为大理司直。时帝欲成光禄大夫鱼俱罗之罪,令敬贞治其狱,遂希旨陷之极刑。未几,敬贞有疾,见俱罗为之厉,数日而死。

    《唐书》曰: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从宽恕。古人云︰‘卖棺者愿岁之病,非憎于人,利棺之售耳。’今司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作何道理?令得平允。”侍中王曰:“俱任公正善人为法官,若断狱允当,则增秩赐金,如此则奸伪息矣。”太宗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是也。今后大辟罪结正,更取公卿议之。”如是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几致刑措矣。

    又曰: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待罪。仆射封德彝议云︰“监门校尉不之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罚铜二十斤。”从之。大理卿带胄执奏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舟船误不知律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嘉之,免校尉死。

    又曰:李日知,天授中迁司刑丞。时用法严急,日知独宽平,无冤滥。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断请煞之,与日知往复至于数四。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答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竟以两状列上,日知果直。

    又曰:润州刺史窦孝谌妻庞氏为奴诬告,云夜解祈福。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鞠之。季昶断链成其罪,庞氏坐斩。侍御史徐有功执论:“庞氏罪不至死。”季昶又劾有功党恶逆。法司结刑,有功当弃市。方视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岂吾独死,诸人长不死耶?”乃徐起而归。则天览法司所劾,召有功诘之曰:“卿此断狱,失出何多耶?”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过,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则天默然。庞氏竟减罪,流于岭表。

    又曰:杜景佺为司刑丞,天授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理制狱。时人称云︰“遇徐、杜丈必生,遇来、侯丈必死。”

    又曰:李勉为膳部员外,时关东献俘百人,诏并处斩。囚有仰天叹者,勉偶过,问之,对曰:“某被胁制守官,非逆者。”勉哀而上言曰:“无恶未殄,遭点污者半天下,皆欲澡心归化。若尽煞之,是驱天下以资凶逆也。”肃宗遽令奔骑宥释,由是归化日至。

    又曰:颜贞卿为监察御史。五原有冤狱,久不决,贞卿至辩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又曰:宝历中,京兆人有姑以小过鞭妇至死者,府上其狱。刑部郎中窦参断合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以公绰之议,得减死。

    又曰:窦参为奉先尉,县人曹芬隶北军,素凶暴,与弟殴其女弟,芬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参捕理芬兄弟,当死。众官皆请俟免丧。参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罪,是煞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煞之。一县皆伏。

    又曰:德宗于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辩争者辄击登闻鼓。斐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徒,援桴鸣鼓,始动天听,竟因纤微。若然者,安用吏理乎?”上然之,悉归有司。

    《风俗通》曰: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挝之。”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后阳复骂,远遂揣之。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鲍宣,决事曰:“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于凡庸,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

    又曰:赵相汝南李统,为冀牧阮况奏统耳目不聪,掖殊职任。无几,冀州有疑狱,章帝问统,统处当克厌上心。帝曰:“君大聪明,刺史不亲郎君耳。”即日免况,拜统侍中。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硬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又曰: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硬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刺恣擅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尾衍之心,非私为人撇。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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