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二 太平御览
卷六百三十七.刑法部三
刑法部四 

    律令上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于其君,然后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己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于边城。其后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α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著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后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馀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于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于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于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著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𫖮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后者,求亲戚以后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于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于身。盖君子之于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湣元元之命陷于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𫖮、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后人知恒禁,吏尾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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