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 大陆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7年5月22日(现行条文)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6月1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23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7月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22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23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7 月 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44152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有关大陆事务,特设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统筹协调或处理事项)

      本会统筹协调或处理下列事项:
      一、各主管机关办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事项之协调、审议等。
      二、地方自治团体从事大陆事务相关事项。
      三、政府委托中介团体处理大陆事务之授权及监督事宜。

    第三条 (掌理事项)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整体两岸关系情势研判、政策规划、审议及协调。
      二、两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三、两岸经贸政策、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四、两岸法政政策、法规、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五、关于香港与澳门政策、法规、交流及协商等业务之统合规划、审议及协调。
      六、大陆政策国会联系、国内外沟通说明与新闻发布之研拟、规划、协调及执行。

    第四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五条 (委员之设置及会议之召集)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有关大陆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项,需经委员会议审议协调或议决之。

    第六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七条 (境外办事机构之设置)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境外设办事机构,并得准用驻外机构任免迁调、指挥监督、待遇福利等相关规定办理;其组织规程,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各职称之官职等及员额)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咨询委员之遴聘)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咨询委员。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