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令禁烟文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
大总统 孙中山
1912年3月2日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3月2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第3至4页原文没有分段。

    近世文化日进,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递嬗。昔之喝威吓报复为帜志者,今也则异。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人民之触犯法纪,由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

    前淸起自草昧之族,政以贿成,视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兴,实业衰息,生民失业。及其罹刑网也,则又从而锻炼周纳,以成其狱。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虏不察,奖杀勖残,杀人愈多者,立膺上考,超迁以去。转相师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试一检满淸史馆之所纪载,其所谓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迹泪痕所染成者也。

    本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国难二十馀载,对于亡淸虐政,曾声其罪状,布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中夜以思,情逾剥肤。今者光复大业幸告成功,五族一家,声威远曁。当肃淸吏治,休养民生,荡涤烦苛,咸与更始。为此令仰该部转饬所属,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淸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吁!人权神圣,岂容弁髦。刑期无刑,古有明训。布告所司,咸喻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