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录事雇任办法 中华文库
| 大理院录事雇任办法 中华民国2年(1913年)3月3日 公布于民国2年3月3日 |
第一条
- 本院录事有缺出时,以考试法雇任之。
第二条
- 考试录事,须备具左列各项,方为合格:
- 一、书法工整者。
- 二、文理通顺者。
- 三、每小时能写楷书三百字以上者。
第三条
- 考试合格人员如多于现出缺额时,额外合格人员由书记厅存记,再有缺出即行传补。
第四条
- 传补录事,由书记官长呈请院长行之。
| 大理院录事雇任办法 中华民国2年(1913年)3月3日 公布于民国2年3月3日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