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3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3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3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担保物权契约内载明之票价涨落应以定约当时之意思为断